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
开展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52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消毒管理,提高公共餐饮具消毒质量,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促进全市城区(县城)餐饮单位落实公共餐饮具消毒措施,餐具消毒公司符合卫生规范要求,餐饮具达到《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此次整治行动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和全市城区(县城)范围内使用公共餐饮具的餐饮单位。重点整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为餐饮单位提供餐具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和餐饮单位接收、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餐具消毒公司提供的消毒餐具以及全市城区(县城)范围内大中型、特色餐饮,学校食堂,校园周边、主次干道、医院周边、车站码头等重点部位的中小型餐饮单位的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落实情况和消毒餐具使用情况。
三、整治分工
本次整治工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市直管发证餐饮单位以及已申报发证餐具消毒公司的整治。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辖区范围内餐饮单位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的整治以及未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的餐具消毒公司的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至4月30日。
2007年3月31日前,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范围内未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的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摸底排查并依法查处,通报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市卫生监督所要对已审查批准的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检查(名单见附件)
2007年4月1日至4月20日,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单位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具消毒工作不落实和接收、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单位。
2007年4月21日至4月30日,市卫生局组织对市内五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整治工作要求
1、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务求全市步调一致,抓出成效,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2、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及时公布、曝光不合格餐饮单位和餐具消毒公司,引导市民自觉抵制使用不合格餐饮具。
3、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长沙市集中式餐具消毒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对餐饮具消毒工作不落实和接收、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餐饮具卫生清洗、消毒、保洁条件的餐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大排挡,早餐米粉店、夜市等要求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消毒服务公司提供的餐饮具。
4、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及时将整治工作方案、情况总结报市卫生局法监处和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电话:5576265,传真:5597792,联系人:黄东海)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