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
《长沙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8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发 [2007] 10号)要求,现将《长沙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实施方案》标准,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建设。
附件:长沙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长沙市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发 [2007] 10号),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村民、便于管理的原则,于2007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建成一所设置规范、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诊疗服务等工作的村卫生室。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和要求
(一)设置原则
每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原则上设在村委会所在地,房屋由村委会无偿提供。乡镇卫生院所在村,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不设村卫生室,但乡镇卫生院应申请所在村卫生室的名称作为第二名称,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承担村卫生室的职能。
区划调整后,原有村卫生室两所以上的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协商,择优保留一所村卫生室或者采取合并重组等方式建成一所村卫生室。其余原有村卫生室应予以撤销,符合条件的可转为个体诊所。
村民委员会对村卫生室选址不合理的,要重新择址新建;业务用房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改建或重建。
(二)设置要求
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布局合理。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应分设,不与其他房屋混用;有条件的,可增设观察室,设日间观察床1~2张,相应增加房屋面积。
具有下列基本设备:诊查床、体温计、身高体重计、出诊箱、药品柜、消毒缸、污物桶、健康宣传版、听诊器、血压计、有盖方盘、高压灭菌设备、固定电话、冰箱、资料柜和满足其所提供的卫生服务工作需要的其他设备。
血吸虫病疫区村的村卫生室房屋、设备应符合血防室的要求。
村卫生室不得朝医院方向发展,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不得开设住院病床,不得使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村卫生室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另行制订。
(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
村卫生室至少应有1名持有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术资格的护理人员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三、村卫生室职责
村卫生室作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责,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承担下列工作:
(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按规定登记和上报传染病疫情,对疑似传染病患者进行隔离,并协助转送至有条件的医院接受治疗。协助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
掌握辖区内儿童(含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按要求做好通知、联络、登记,协助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协助开展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随访,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
协助做好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等工作。血吸虫病疫区的村卫生室要按要求,协助开展以下工作:疫情调查,查螺、灭螺、灭蚴,血吸虫病检查,人畜化疗。
协助做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处理各种医疗违法经营行为。
(二)妇幼保健工作
掌握妇女健康情况,协助做好妇女健康检查等工作。督促孕妇及时建立孕期保健手册、定期进行孕期检查指导、住院分娩,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发现高危孕产妇和未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未住院分娩的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
协助儿童保健工作。
(三)健康教育工作
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康复工作
开展恢复期病人康复治疗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五)常见病诊疗服务工作
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急重症病人初步处置及转诊工作。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配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逐步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工作。
(十)做好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十一)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指派的其他工作。
四、村卫生室管理
(一)行政管理
村卫生室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村卫生室应悬挂全市统一的村卫生室标识。村行政区域变更以后,村卫生室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一村一档案的原则,建立村卫生室档案。市卫生局制订村卫生室考核办法,并每年考核一定数量的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村医生的工资挂钩。
(二)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业务上受乡镇卫生院管理。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村卫生室应公布联系电话,以方便村民。
村卫生室所使用的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以确保质量;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物价政策,实行顺价销售,其中乡镇卫生院不加价,村卫生室加价不超过5%。
(三)人员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由财政补助工资的村医生的招聘考试。招聘录用工作按照村医生岗位的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协商一致后,由村卫生室举办者聘任,并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符合条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村卫生室应当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为其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应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等培训。鼓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取得专业学历;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同等条件下,村卫生室应该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业务水平、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考核时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考核不合格者,村委会不得继续聘用。
(四)财务管理
村卫生室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由举办方建立健全财务账表,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村卫生室的收入用于支付工作人员报酬、业务培训以及村卫生室的维护、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向村卫生室乱收费、乱摊派。
不允许对村卫生室采取任何形式的承包,违规者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扣除当年的市、区、县(市)财政补助经费。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村卫生室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村卫生室建设任务的完成。其他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支持村卫生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