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
清理、整顿和评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7] 115号
各区卫生局:
为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构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关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审的要求,参照《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标准要求,决定对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和重新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象:凡未经长沙市卫生局发文公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随意冠以“社区”名称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一律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政发〔2006〕432号)中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名称予以纠正。
二、评审对象:由市卫生局公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时间安排:
1、2007年5月31日之前,由各区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和自评。
2、2007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暗访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四、评审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各种相关规章制度、医疗业务用房面积、医务人员配置、医疗设施设备装备等情况。
五、相关要求:各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评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进行实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自查、自纠和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表于5月31日之前报我局妇社处。
附件: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审细则(试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