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接收急危重症孕产妇工作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14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现将我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接收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急危重孕产妇的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
确定我市辖区范围内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综合抢救能力的市级以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为接收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医疗保健单位(以下简称接诊单位),具体单位名单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二、规定接诊单位工作职责
1、成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小组,由业务副院长牵头,医务科、妇产科、内科、儿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接收转诊及急救工作制度。
3、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快速通道,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简化入院程序及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拒收和放弃对孕产妇的救治。
4、向社会和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公布医院总值班、医务科和妇产科(或产科)联系电话。
三、落实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转(接)诊工作程序及要求
1、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其他医疗单位(以下简称转诊单位)接到需要转诊急救孕产妇的电话时,应立即与接诊单位联系并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出医务人员,带上孕产妇的原始病历及相关急救药品设备,紧急送往所联系的接诊单位。在转诊过程中应按照就近尽快的原则,力求一次转诊到位。对有内外科合并症的孕产妇,原则上应转入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综合医院。
2、接诊单位接到需要接收急危重症孕产妇的电话后,应立即通知妇产科负责人,并根据简要病情做好相关接诊救治准备,引导孕产妇直接进入产房、手术室或产科急救室进行救治。接到求助出诊电话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在10分钟以内出诊。
3、转诊单位须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给接诊单位、接诊医生签字。
4、转诊和接诊单位要完善急危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接诊、抢救等基础信息登记工作,设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接诊、出诊登记本、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登记本、急危重症孕产妇转运及信息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等,及时详细进行记录。
5、对拒不履行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对因延误孕产妇救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级以上接收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医疗保健单位名单及联系电话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