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关于
下发《长沙市2007年公共场所、化妆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政发 [2007] 163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长沙市2007年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长沙市2007年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长沙市2007年公共场所、化妆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湘卫法监发〔2007〕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依据及范围
(一)公共场所卫生
1、内容:游泳场(馆)水质、美容美发场所用具、洗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效果和游泳场(馆)、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3、范围:全市(含学校内设的)游泳场(馆)、洗浴场所及辖区内20%美容美发场所。
(二)化妆品卫生
1、检查内容:对许可和备案文号和标签标识夸大宣传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国产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明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通过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专项检查,发现重要案件线索,及时组织查处。
2、范围和数量:检查美容美发店、化妆品批发市场或专卖店,每个县(市、区)检查20家经营单位的100种以上化妆品,其中,化妆品批发市场或专卖店不少于5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内容: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末梢水、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3、范围: 50%的市政水厂、全部自建水厂、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全部市政水厂、自建水厂,抽查辖区内30家二次供水单位、10所学校自备供水(其中农村学校比例不低于80%),末梢水采样布点按每2万人口一个,供水人口超过100万,可酌量减少采样点,供水人口少于20万时,应酌量增加采样点。
二、时间安排
(一)公共场所卫生
6月~7月份进行游泳场(馆)的监督检查,7月5日前按附表1-附表7要求,汇总检查结果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到市卫生监督所。9月30日前汇总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总结,并按附表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材料到市卫生监督所。
(二)化妆品卫生
6月至9月进行对化妆品零售或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单位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专项整治, 9月30日前按附表8的要求汇总数据信息,并上报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到市卫生监督所。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
1、时间安排:6月-8月按照本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监测采样工作在当地丰水期进行。有关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学校自备水有关检测指标见附表13-附表16。9月1日前按照附表9-附表17要求,将辖区内汇总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2、监督监测分工安排:
①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的监测任务:长沙县、浏阳市政府所在地的全部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出厂水;开福区、芙蓉区范围内二次供水各6家;学校自备水:长沙县2家、浏阳市2家、芙蓉区1家;末梢水:开福区、芙蓉区各5家;
②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的监测任务:宁乡县、望城县政府所在地的全部市政水厂、自建水厂出厂水;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范围内二次供水各6家;学校自备水:宁乡县2家、望城县2家、岳麓区1家;末梢水: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各5家;
③各区、县(市)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开展辖区内的自建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末梢水的监督监测;
④国家饮用水监测示范点的监督监测工作按工作方案执行。
三、工作要求
1、2007年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完成及上报等情况将纳入本年度卫生监督考核内容,市卫生监督所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每类场所抽查单位数不少于10个。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各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方案要求,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辖区内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经费支持。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要针对2006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记录,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审核,结果汇总应注意数据逻辑关系及合理性,保证上报结果质量。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的总结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卫生监督新闻宣传意识,会同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全社会关注公共卫生安全的积极氛围。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谢正明(公共场所卫生)、熊瑛(化妆品卫生)、颜丹红(生活饮用水卫生)
电 话:5576872 传真:5597792
电子邮箱:lejeff1978@163.com
附表:1、2007年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2007年洗浴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2007年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2007年游泳场(馆)水质监测结果汇总表
5、2007年洗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监测结果汇总表
6、2007年美容美发场所用具监测结果汇总表
7、2007年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8、2007年化妆品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9、2007年市政水厂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10、2007年市级以上城市市区自建水厂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11、2007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12、2007年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13、2007年市级以上城市市区末梢水和二次供水水质指标监测情况汇总表
14、2007年区、县(市)政府所在地镇级市政供水水质指标监测情况表
15、2007年区、县(市)学校自备供水水质指标监测情况汇总表
16、2007年供水单位水质监测情况汇总表
17、2007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