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使用标识标牌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7〕23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形象宣传和方便居民识别,我局决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启用卫生部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用标识,并按相关要求制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长沙市卫生局发文确认公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卫生部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二、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或色彩。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机构区域内楼道及楼层、导诊台、科室牌、制度牌、职责牌、病历、处方笺、门诊日志、服饰、胸牌、床卡、信封、资料盒(夹、袋)、网页等。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牌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原则:所在区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原则: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如:××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各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牌的规范管理,各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牌的监制和使用监管工作。各区应严格按照《长沙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标牌制作指导标准》(附件1)和《长沙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牌具体式样》(附件2)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生产制作。
八、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标牌工作应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全面完成。
附件:
1、长沙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标牌制作指导标准
2、长沙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牌示意图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长沙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统一标识标牌制作指导标准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识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外形象,树立社区卫生服务品牌,推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在卫生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一、统一标识
1、标识释义:标识以人、房屋和医疗卫生机构标识形状等3个元素构成——三口之家代表健康家庭,家庭和房屋组成和谐社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四心十字组合表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体现社区卫生服务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的服务内涵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标识图形含有两个向上的箭头,表示社区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展示社区卫生服务永远追求健康的目标。
2、标识颜色标准:整体颜色为绿色, C 100 M 5 Y 60。
二、统一标牌
1、标牌以标准绿色和兰色组成,字体为隶书;标识样及颜色按卫生部的统一要求。
2、标牌标准颜色:绿色 C 100 Y 80;兰色 C 100 M 75。
3、横式标牌:绿色底与兰色边的比例为6:1;标识图案应在机构名称左侧,上下空距相等,且与两排字水平一致(一排字则例外);横式标牌长度要求在4米以上,其比例为长:宽=5:1。
4、立式标牌:绿色底与兰色边比例要求为12:1;标识图案应在其上部中间位置;标牌高度应在4米以上;其比例为高:宽=4:1。
5、室内科室牌:科室牌按实际情况分为横式和立式两类;统一尺寸为30厘米×10厘米;科室牌采用写真面板。
长沙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