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关于
在餐饮卫生示范街设置公示牌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7〕33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增强餐饮卫生示范街的透明度,强化餐饮单位的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示范街内各餐饮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引导民众选择消费和加强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各区、县(市)在每条餐饮卫生示范街的起点和终点各设置一块餐饮卫生示范街公示牌,将示范街内餐饮单位的卫生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牌必须设置在示范街的醒目位置。其相关批准手续请到所辖区、县(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行申请办理。
二、统一公示牌的规格大小和公示内容
1、规格:长1.8米,宽1.2米,离地80公分;牌面颜色为蓝色,字体颜色为白色。
2、公示内容:示范街名称、示范街的起点和终点、责任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示范街内每个餐饮单位的情况(详见附件)。
三、公示牌采用双面形式,餐饮单位情况面向人行道,示范街名称面向马路。
四、各区、县(市)务必在12月20日前将公示牌设置到位。
附件:餐饮卫生示范街公示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