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医疗机构核(换)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8〕46号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49号)和《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有关校验工作的通知》(湘卫医发〔2006〕6号)规定,我局先后配套出台了《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卫政发〔2007〕21号)、《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长卫政发〔2007〕34号)和《长沙市城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须知》的通知。目前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日趋规范,大部分医疗机构的核(换)发证工作已完成,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提高我市医疗执业行政许可效率,健全完善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监管模式,现制定《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核(换)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在长沙市城区新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程序的规定
1、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本行政区划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严格结合《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中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的有关要求,在审批所在区内新设置医疗机构时应严格遵守省、市及本行政区划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按程序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设置审批。
2、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先由拟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如不同意设置需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人),如同意设置该机构则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设置审批材料和设置程序。完成受理申请、材料审定、现场审查勘验后,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设置意见,并签字及盖卫生局印鉴后报市局。市局在审定设置申请材料合格后,办理程序为:设置前公示,核发设置同意书、向省厅备案。
3、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的,各区卫生局必须依照〈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做好设置前公示(或听证),落实专家评审制,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向设置申请人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依法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长沙市内五区办理医疗机构注册登记事宜的管理规定
1、市局审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专家评审由市局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并组织相应的考试考核。在市局审查、审批同意后进行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建立电子注册登记档案,其中新设置的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在市局登记注册录入信息后,市局须将设置审批和注册登记材料一式二份中的一份移送给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卫生局,并将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交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按其许可的诊疗科目办理医、护人员的注册手续后发证。
2、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在办理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必须向其所在地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卫生局进行首次受理、审查审定申请材料、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在法定行政审批时限内报送市局,市局根据区卫生局局长核批的同意意见,核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同时,市局需定期将核准登记的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移交给各区卫生局。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迁址)和变更服务类别必须按照城区内新设置医疗机构的程序进行设置审批,提交相应设置审批材料,在获批由市局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重新验收和再次注册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信息,其中市局审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局核发。
三、长沙市内五区办理卫生技术人员注册事宜的规定
1、在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工作的医师,其注册和变更注册由辖区卫生局办理。
2、在医院工作的医师,其注册和变更注册由市卫生局办理。
3、执业护士注册仍按原有工作模式执行。
四、继续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1、我市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程序,强化依法校验意识,规范校验内容,明晰校验合格标准。同时规定长沙市城区内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的校验由各区负责,出具校验结论。区卫生局结合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综合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延期暂缓校验的评价。校验结论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后仍不达标者,报市局予以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科室。
2、长沙市城区各级各类医院(含民营医院)的校验按市局统一部署要求,由市或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市局根据校验意见和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日常医疗执业监督记录综合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延期暂缓校验的评价。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后仍不达标者,由市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科室。
3、市局每年定期抽查各区、县(市)卫生局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校验材料50份,市卫生监督所定期抽查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记录。并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对市区内各医院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对门诊部以下(含门诊部)的监督覆盖率达30%;四县(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50%;各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门诊以下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市局将对校验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市局对区县(市)年度考核内容并通报检查评比结果。
五、医师定期考核的规定
1、我局认定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不具备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质的医院其医师定期考核由市局发文指定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3、门诊部以下(含门诊部)的医疗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
4、各县(市)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卫生局负责组织。
六、上述规定中未涉及事项的办理规定
1、针对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广告审批等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2、长沙市辖四县(市)的医疗许可和执业监管原有模式基本不变,但须严格许可程序,不得超越许可权限违规许可,并进一步做好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的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协助市局做好本区域内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和执业登记以及授权范围内的校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辖区范围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作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