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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3-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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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局关于印发

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861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制定下发《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2、长沙市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全市公共场所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我市卫生整体水平,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3、公共用具严格消毒。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对象

全市城区所有经营性公共场所,重点整治旅店业、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馆和文化娱乐场所等。

(二)整治内容

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主要包括: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基本卫生设施、公共用具用品消毒、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艾滋病防治措施和公共场所超范围制作食品等。

三、职责分工

本次整治,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区公共场所卫生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负责市直管单位公共场所的创建工作,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整治。

四、整治时间及步骤

本次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28415)。市卫生局汇同市卫生监督所制定创建方案,召开区卫生部门动员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并在电视、报纸和卫生监督网上公布。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摸清辖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本底和基本卫生情况,组织辖区经营性公共场所负责人认真学习《长沙市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

2、督促整改阶段(416716)。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单位逐户上门监督指导,加强卫生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

3、集中整治阶段(717831)。各区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的经营性公共场所单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要求和无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移送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或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4、验收评估阶段(91930)。我局将组织验收评估组对各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整治效果进行验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验收评估结果,各区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落实,整治期间,我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督查情况将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必须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真正实施“一把手”工程。

2、坚持目标责任制。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制定辖区整治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及实施方案,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整治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模式,落实目标责任,实行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分片负责,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稳妥推进整治工作。要对照标准,逐区逐片,逐街逐户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地毯式清查,掌握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符合发证条件的无证经营性公共场所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屡教不改的“钉子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及时跟进后续管理,建立从根本上遏制无证非法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防止整治效果反弹。

3、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社区街道、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整治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适用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政策标准,文明执法,化解矛盾,避免发生冲突,确保完成全市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4、要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平台,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减少“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阻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5、要注重信息收集,各区及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通过网络上报,并将书面材料传真至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及时收集各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上报我局法监处。

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 一科李壮杰5576872

                     二科吴必军5576265

                     传真:5597792

        

 

 

 

附件2

长沙市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

 

为切实加强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我市经营性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有效地防止因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污染所致的传染病传播,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二十八种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场所。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换)发的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许可项目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三、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各类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各场所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应张贴在各岗位墙上的醒目位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相应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公共场所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档案,其内应有卫生许可证副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制度、卫生监督文书、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资料、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自查自检记录、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等相关资料。

五、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熟悉相关卫生操作规程,持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

六、公共场所内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清洗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给排水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公共卫生间、废弃物存放设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等。

1、设置专用的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公共用品、用具必须做到一客一换(用)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

2、公共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空气流向合理。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3、公共场所应有完备的给排水实施,排水设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公共场所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设施,照度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5、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水冲式便器,便器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卫生间内应有流动水洗手设备和盥洗池。

6、公共场所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无积尘。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保持清洁。并配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污水出口处及场所通风口应安装防鼠网罩,门窗装配紧密,无缝隙。

七、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八、公共场所使用、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九、公共场所使用、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消毒用品、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十、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宾馆、旅社、茶室、咖啡屋、酒吧、迪吧、啤酒屋、卡拉OK厅、发廊、洗浴桑拿等服务性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在场所内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或放置安全套。

十一、各类重点场所还应完善以下主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

旅店业

1、应设立一定数量有明显标识的储藏间,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其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 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不得存放有毒物品及私人物品。

2、应配备足够数量、容量的工作车,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3、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卫生间内面盆、浴盆、坐便器必须一客一用一消毒,常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文化娱乐场所

1、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厅)、游艺厅(室)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并张贴有禁烟标识,应设专门吸烟室。吸烟室应安装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

2、歌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3、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及其它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4、有供应开刀水果的场所,必须设专用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果盘制作间,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5、卡拉OK场所使用的话筒应消毒。

沐浴场所

1、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专用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2、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

3、设有浴池的公共浴室必须配备余氯检测设备并作好检测记录;必须配备2名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浴池水水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池水游离性余氯量应保持在0.30.5mg/L

4、入口处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美容美发场所

1、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开设置。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2、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3、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4、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5、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识,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6、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

7、美容从业人员应在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工作期间戴口罩,并使用经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发从业人员应在修面操作时戴口罩,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专用工具。

游泳场所

1、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2、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3、人工游泳场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4、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5、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做好水质自检工作,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6、禁止出租、出借游泳衣裤。

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1、馆内禁止吸烟,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2、体育馆、使用面积超过300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应安装机械通风装置。

3、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清洁。

商场(店)、书店

1、店内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

3、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应设在清洁的地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公共交通等候室、医院候诊室

1、应保持室内清洁,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公共交通等候室应在有通风设施的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2、等候室内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3、医院候诊室在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3、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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