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2008年全国文明城市
生活饮用水卫生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政发〔2008〕8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全市制、供水行为,力争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目标,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长沙市2008年全国文明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创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长沙市2008年全国文明城市
生活饮用水卫生创建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全市制、供水行为,提高我市卫生整体水平,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实现长沙争创第二届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
2、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3、供水单位和卫生监督机构对水质的检测结果合格。
二、创建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全市城区、长沙县县城所有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包括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单位,重点整治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单位。
(二)内容:
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五病”调离,饮用水基本卫生防护设施、饮用水的消毒、水池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报告,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等。
三、职责分工
生活饮用水卫生创建工作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全市生活饮用水基本卫生要求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以及督促落实市直管单位的整治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的创建工作。
四、时间及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18 日至4月30 日)。市卫生局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并对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摸清辖区生活饮用水单位的本底和基本卫生情况,组织辖区内生活饮用水负责人认真学习《长沙市生活饮用水基本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创建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同时要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整治宣传活动,掀起生活饮用水卫生创建的高潮。
2、督促整改阶段(5月1日至7月16日)。市、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法,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单位逐户上门监督指导,加强卫生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制度、档案等。
3、集中整治阶段(7月17日至8月31日)。市、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城区宾馆、住宿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二次供水单位,城郊结合部的自备供水单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单位,市、区卫生局要依据生活饮用水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曝光。
4、验收评估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卫生局将组织验收评估组对市、各区、县(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创建效果进行验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验收评估结果,各区、县(市)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落实,整治期间,市卫生局、监督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县(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督查情况将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必须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真正实施“一把手”工程。
2、坚持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区、县(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制定辖区创建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及实施方案,要把创建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供水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模式,落实目标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按照“分片负责,规范为主,疏堵相济,有序发展”的要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稳妥推进。要对照标准,逐区逐片,逐街逐户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单位(主要是二次供水)进行地毯式清查,掌握总体情况和每户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制定处置措施,有效疏导、督促各生活饮用水单位及时办好卫生许可证,按规范要求进行制、供水。
3、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社区街道、公用事业、工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有效的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整治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适用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政策标准,文明执法,化解矛盾,避免发生冲突,确保完成全市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4、要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平台,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减少“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阻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
5、要注重信息收集,及时将整治工作方案和各阶段的整治工作情况于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5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一科(联系人:李壮杰、戴理文 联系电话:5576872 传真:5597792和网络上报)。
附件2: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基本卫生要求
为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全面提高长沙市生活饮用水单位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介水传染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本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备水、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等生活饮用水单位。
二、生活饮用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生活饮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四、生活饮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规章制度,应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五、生活饮用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六、生活饮用水单位应针对供水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的发生。建立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八、各类生活饮用水单位还应完善以下主要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
1、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2、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4)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3、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3)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4、生产卫生要求:(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2)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3)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水质检测:(1)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2)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3)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4)检测项目和频率按《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要求执行。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5)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二次供水单位
1、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必须建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防范措施及报告制度、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设置水质消毒设备、药物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
3、二次供水水池(箱)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消毒后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外请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的,必须查验其是否具有清洗消毒的职业资质,其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
4、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卫生设施要求: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设施与饮用水接触的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3)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6、卫生档案要求:
(1)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
(3)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及报告制度、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等;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
(5)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7)监督部门文书;
(8)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材、净水剂、净水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评价资料;
(9)二次供水设施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设施等;
(10)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
(11)水质检测记录;
(12)余氯检测、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13)设施设备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