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许可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在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执业医师拟在本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执业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13条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医师注册 25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核发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本行政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之间变更执业地点的仅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不需提供照片);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执业地点的不需提供);
4、我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格表(变更执业地点不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执业地点的不需提供);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变更注册地点、执业范围的需提供软盘(本行政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变更不需要提供软盘);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我局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提交我局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变更执业范围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及考核合格证明;
④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