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32、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4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六章第34条
许可条件:1、申请机构必须具有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要求。
3、个人为正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具有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护士执业执照、助产士资格,具有相应的职称,并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工作。
许可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市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具备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许可了妇科或妇产科;
(3)在妇科或妇产科工作的医务人员是否都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是否提交了妇产科有关的业务用房图纸;
(5)对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进入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核。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看机构现场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对个人进行考核,看是否考核合格。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对考核合格的个人报处室负责人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项目的决定;对申请个人作出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开展项目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开展服务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并将许可证书交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3、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4、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审查原件后交一张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登记表》;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的需要,并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5、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布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