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3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第44号令)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1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提交资料: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此项仅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提供。
7、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9、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