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第4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公共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等)
(5)本年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7)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如桑拿、按摩)许可证;
(8)销售、使用的产品情况(名称、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