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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2008-07-04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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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凡本市辖区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及在该机构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人员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829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四章第29   

许可条件:1、是否申请成为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的托幼机构;

2、是否符合《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全面审核申办材料。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试、考核。

2、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现场查勘。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和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专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组织培训、考试、考核。

2、按照《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半年内可申请复查,凡不合格单位经复查仍不合格者,提出责令停办整改的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长沙市集体儿童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注册申请表》

2、《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申报名册》

3、《办园许可证》

4、从事儿童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个人两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注:所有证件需备复印件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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