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凡本市辖区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及在该机构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人员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四章第29条
许可条件:1、是否申请成为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的托幼机构;
2、是否符合《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全面审核申办材料。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试、考核。
2、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现场查勘。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和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专家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组织培训、考试、考核。
2、按照《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半年内可申请复查,凡不合格单位经复查仍不合格者,提出责令停办整改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长沙市集体儿童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注册申请表》
2、《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申报名册》
3、《办园许可证》
4、从事儿童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个人两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注:所有证件需备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