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外籍医师,港、奥、台医师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医师注册费25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制作《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需公证);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公证);
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和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