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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008-07-04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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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外籍医师,港、奥、台医师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许可条件: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医师注册费25/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制作《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需公证)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公证)

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和责任的承担)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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