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护士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符合《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护士首次注册8元/人,再次注册4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首次注册材料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将许可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序号13
许可事项: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27条
3、《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3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3、本年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4、所经销食品(含保健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的索证资料;
5、经营、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
6、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7、法人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参审人员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决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