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许可对象: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
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8条、第9条、第11条
许可条件:1、符合《长沙市区域卫生规划》;
2、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的设置;二级以下专科医院的设置;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结合医、中医专科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3〕44号收取费用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令)第十二条
许可数量:按《长沙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设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规模是否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3)申请人(或单位)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分管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或单位)自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超过有效期动工的医疗机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4、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通知申请人(或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项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