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2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施工的卫生验收报告书;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4、本年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5、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
6、近期水质监测资料;
7、法人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将有关资料交审核环节。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