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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2007-10-31  来源:长沙市国资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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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1、服务范围:国有企业(含政府投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2、工作流程: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初审,并由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2)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不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企业补充资料后重新报送;

(4)对符合核准或备案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并下达批复。

3、企业必须报送的资料:

核准需报资料:(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备案需报资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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