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流程:
(1)企业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2)企业将申请核销资产损失的报告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初审,并由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3)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企业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产损失核销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企业补充资料后重新报送;
(4)对符合资产损失核销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现场查看;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
(6)资产损失核销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市政府决定;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资产损失核销认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