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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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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1、服务范围:改制国有企业(含政府投资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核销行为。

2、工作流程:

(1)企业在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2)企业将申请核销资产损失的报告逐级上报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初审,并由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审核意见;

(3)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企业原则上自评估基准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资产损失核销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企业补充资料后重新报送;

(4)对符合资产损失核销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现场查看;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

(6)资产损失核销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市政府决定;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资产损失核销认定批复。

3、企业必须报送的资料:

(1)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报告;

(2)与损失核销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3)与资产损失核销相关的证据材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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