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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安全责任 |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机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明确职能,配齐人员,提供工作经费和工作装备。
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及其他宣传活动并及时上报方案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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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参加、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的,每次分别扣2分;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2分;
未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每次扣1分;
未建立机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扣2分;每少一次会议纪要扣2分;
未建立机构扣2分;未明确职能、配齐人员、提供工作经费和装备每项扣1分。
未按要求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扣2分;未按时上报材料扣2分;未开展其他宣传活动扣1分。 |
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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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完善对所辖单位(指本单位行政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组织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按规定及时上报自评考核情况。
所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率达100%,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率不低于80%。
所辖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按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审查验收,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凭证运行,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
机关及所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场所、设施、项目出租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等4本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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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1分;未组织考核加扣1分;对应实行否决但未实行一票否决的,每起扣2分;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自评考核情况扣1分。
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发现1人扣0.5分。
发现所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每起扣2分;所辖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未按期检验的,每台扣1分;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取得相应证件的,每个扣2分;未参加工伤保险每起(人)扣2分。发现1起非法出租或发包扣5分。
未建立台帐,每处扣2分。 |
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抽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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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查处隐患 |
根据本部门特点,开展专项安全整治。
全年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部署文件、检查总结或通报为准)不少于3次,及时上报检查总结,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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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整治方案每项扣1分;未实施整治并形成总结的加扣1分;未按要求上报整治情况的加扣1分;
安全检查每少1次扣2分;未及时上报检查总结,每次扣1分;未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备案每项扣2分;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每起扣1分;重大危险源未监控的,每处扣2分;上级检查发现或交办、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的,每起扣2分。 |
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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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事故管理 |
按要求制定并实施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报市国资委和市安委等相关部门,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配合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赔付。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做好本系统的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市国资委,定期分析通报事故情况,按规定向国资委维稳办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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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扣2分;未按方案进行演练的扣1分;未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分;
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和事故月报表每次扣1分,报表不完善每次扣0.5分;缺(漏、迟)报死亡事故,每起扣2分,未对本系统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通报的扣2分;未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的每起扣2分,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不力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每起扣2分,未配合进行工伤鉴定、赔付每起扣2分;
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每起扣1分;牵头组织调查单位未按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每起扣1分;未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每起扣2分。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扣10分。 |
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