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国资委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长国资党〔2008〕13号
各行办(联社)、中央及省(部)属在长单位党委:
近年来,我系统各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组织发展党员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审查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进”与“出”的关系,注重在企业生产、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中培养发展党员,党员队伍不断壮大,党员队伍结构不断改善,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近三年的实际情况看,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如:有的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与计划存在较大偏差;有的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的没有推行票决制等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委系统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只有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指导,才能切实改变那种“年初不知道、年终看报表”的被动局面,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指导思想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均衡发展、适度增长”、“适当控制数量”的原则;在科学管理上,要正确处理发展党员的数量与质量、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达到数量与质量的辩证统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一般。
1、科学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从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实际工作出发,根据党员队伍现状、企业发展需要、工作任务特点以及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原则,制定出较为切合实际的发展党员三年或五年规划,用于指导今后的发展党员工作。
2、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程度、已确定发展对象的数量等情况,在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发展党员计划,并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党委综合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情况,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委系统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3、突出发展重点。根据我系统的实际情况,发展党员的重点应放在企业工作生产一线,要注意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入党。原则上每年发展生产一线技术员和工人党员数要占当年发展党员总数的50%以上,各行业(联社)党委要认真抓好所属企业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停产破产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4、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今后,发展新党员,在文化程度上,党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在年龄上,要注重保证35岁以下青年党员、女党员达到一定比例。
5、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党员条件,不允许因其它原因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坚持发展程序,要做到“八个不发展”:不列入计划的不发展、本人不提出申请的不发展、未经短期培训的不发展、培养考察不满一年的不发展、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发展、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公示的不发展、未经上级党委审查的不发展。
二、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湘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好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
1、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入党积极分子必须进行集中培训。市国资委每年四月份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3月底前,各单位要上报入党积极分子送训名单。有条件的基层党委可以自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重点学好党章。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凡是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参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展。
2、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支部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或转正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与会人员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结果。每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对一个票决对象只能投一张票或不投,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表决意见分为赞成、不赞成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一个意愿。获得赞成票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无表决权的党员应出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得参与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向支部提交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对两个以上票决对象进行票决时,应逐人进行。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3、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5-7天的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职务、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和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党员、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随时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要及时进行调查落实,反映情况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得发展或转正。
4、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抓;支部书记是主要责任人,要重点抓;组织委员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基层党委书记和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
三、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审查程序
1、审查权限和对象。根据省委组织部湘组发[2002]5号文件关于“基层党委在审批新发展党员之前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审查”的规定。市国资委党委负责中央、省(部)属在长单位党组织和各行业(联社)直属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查工作(企业党组织属总支、支部架构的)。各行业(联社)党委负责下属基层党委发展党员的审查工作。经基层党委初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均需上报审查,经市国资委或各行业(联社)党委审查合格后方可讨论审批。
2、审查内容和目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入党前集中培训情况、党支部大会讨论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公示情况等,同时报送《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政审原始及结论材料、培训合格证明、团支部推荐意见、党支部综合材料、党总支部审查意见、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指派专人谈话情况及初审情况和新发展党员审查表(一式两份)等全套入党材料。审查目的是核查把关。通过审查看发展程序是否规范,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年度计划,发展结构是否符合发展要求。
3、审查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党委和各行业(联社)党委对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无特殊情况下,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下达审查通知书。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或程序不规范的,应由基层党委补报或重新办理;发现不符合党员发展条件的,应退回基层党组织,不予审批,继续培养符合条件后方可发展。
四、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市国资委党委每年11月底将组织人员对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做法、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制度情况、发展新党员的结构分布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督查采用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方法一般为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调阅档案、走访党员等。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新党员发展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的重要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强化审查,切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附件一: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无记名投票表决票样式
附件三:入党积极分子送训登记表
中共长沙市国资委委员会
二ΟΟ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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