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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管办(联社)、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行为,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抵押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等。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制度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重组、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资产核销、发行公司债券等;
(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所持股权的变动;
(四)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企业;
(五)重大投融资计划及对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其中,重大投融资是指融资额占企业资产总额10%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300万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六)单项资产处置。特别是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均需报告;
(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八)国有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资委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国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 对制度所列的报告事项,国有企业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提前15个工作日报请市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应按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由本企业在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对本制度的备案事项,国有企业应当由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上市公司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对报告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由行管办(联社)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上报,并按规定流转。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报的报告事项,市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企业予以补齐。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核或合规性审核。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七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上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市国资委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时未充分、完整地表达市国资委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解释,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