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系统领导干部离长
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管办(联社)、各市属企业,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秩序,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国资委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请假报告实行分级分线管理。
(一)各行办(联社)主要负责人、中一型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国资委党政主要领导请假。
(二)中二型及小型企业负责人向各行管办主要领导请假。
(三)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处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二、请假报告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凡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长到国内,时间不超过3天的(含3天),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长;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事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长。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长。
三、离长同志所在单位应将该同志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提前报国资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委领导报告。
四、离长同志应按照批准天数返回,并及时销假;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加强监督检查。国资委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离长请假报告制度。国资委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室、人事处、维稳办,对国资委系统领导干部离长请假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领导干部外出情况和工作成效要纳入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进行考评。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领导干部,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国资委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请假报告制度。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