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有了保障,一旦发生必须抢救的病情,可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为完善救助管理政策,解决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难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卫生部门确定了长沙市第七医院,芙蓉区平价医院,东岸红十字医院,天心区人民医院,大托卫生院,黄兴医院,岳麓区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开福区人民医院,捞刀河沙坪医院等十家医院被确定为定点医院。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公安、城管、卫生、民政等部门发现此类流浪乞讨病人,由送人单位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符合救助范围的,再由救助管理站进行提供临时食宿、护送返乡等其他内容的救助或帮助。
定点救治医院设立后,定点医院不能拒收“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属于救助对象的,费用由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