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许可对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6条、第5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许可条件:(一)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二)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三)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设立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或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和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学校的发展规划。
(二)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一)中1、2、3、4项材料。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
(一)中5、6、7、8项材料
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申请报告。
2、学校财务清算资料。
3、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申请报告。
2、说明学校达到了变更至新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材料。
3、对原学校债权、债务和教育、教学责任的承诺书。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
(一) 民办学校筹设,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校的,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 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40667)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要重点审查: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2)举办者是否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3)是否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4)学校章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三)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受理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其余申请在受理后25天内。
三、评议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处室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民办学校设立申请进行评议
1、组织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专家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
2、召开评议组评审会议,综合专家意见,形成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集体评议意见,填写《民办学校设置意见书》。
(三) 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受理后10天内,其他在申请受理后40天内。
四、审批
(一) 岗位责任人: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处室负责人召集处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进行复核,结合评议意见提出处室是否批准(同意)申请人申请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处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批准(同意)的文字决定(即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许可的申请,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同时予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后5天内,其余申请在受理后15天内。
五、颁证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发给批文;对不予许可申请的,发给不予许可理由的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社办处工作人员根据批文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对该颁证的制作证书并颁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该变更办学许可证的予以变更;对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公章的予以收回。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2226014
序号2
许可事项: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提出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申请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3条、第5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7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二、申请聘任校长核准,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三、申请变更举办者核准,符合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聘任校长核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聘任文书和报审批机关核准的申请报告。
(二)被聘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聘任人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证明材料(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户籍复印件)。
(四)被聘任人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资料(包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文书的复印件)和个人履历。
二、 申请变更举办者核准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董事或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变更举办者的文书和报审批机关核准的申请报告。
(二)原举办者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财务清算资料。
(四)新任举办者资格(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资料。
(五)新任举办者关于学校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说明:凡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有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证明其真实性的,应同时提交对应的原件给受理工作人员当场验证,验证完毕原件当场退还。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一、民办学校聘任校长 15个工作日内
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 20个工作日内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40667)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考察。
2、提出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二)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处室负责人召集处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和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进行复核,提出处室是否核准申请人申请的意见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处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核准的文字决定(批文)交窗口,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同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聘任校长核准的5个工作日。
2、变更举办者核准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2226014
序号3
许可事项:教师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国家主席令第45号)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15号)资格和任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五章
许可收费:根据湘价费〔2003〕154号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体检合格证明;(县级以上指定医院)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6、户籍证明;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结业证(限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45937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采用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过认定程序后,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证书
2、按全国统一要求编号
3、返回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给申请人进入人事档案
(三)时限:8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第188号令)第六章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014
序号4
许可事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许可对象:开办教育网校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具备《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办教育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校的类别、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申办人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中段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证明,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企、事业法人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包括设立网校的网络软件功能和硬件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还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和合作办学协议书等文件。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40667)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2、提出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评议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处室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网校设立评议组专家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
2、召开评议组评审会议,综合专家意见,形成网校设立评议组集体评议意见,填写《网校设置评审意见书》。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处室负责人召集处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定进行复核,结合评议意见提出处室是否批准申请人申请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处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批准的文字决定(即批文),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五、颁证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发给批文;对不予许可申请的,发给不予许可理由的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社办处工作人员根据批文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对该颁证的制作证书并颁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2226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