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户)
许可依据:《湖南省盐业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盐务管理局大楼五楼盐政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844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盐政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审查报主管领导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盐政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盐政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食盐零售许可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湖南省盐管办电话:0731—444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