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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盐务局(1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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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湖南省盐业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盐务管理局大楼五楼盐政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84479)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盐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审查报主管领导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盐政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盐政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食盐零售许可证》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湖南省盐管办电话:07314449235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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