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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闻出版局(1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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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许可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国务院第315号令)18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报告;

3、长沙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报批单;

4、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5、书稿;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报告;书稿;审读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印刷业管理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667420)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印刷业管理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标准和条件的,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还受理工作人员;

2、对符合许可标准和条件的,由参审人员在《长沙市内部资料性图书准印证申请报批单》上填写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交予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证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印刷业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

2、对予以许可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并将许可结果在受理窗口进行公示;

3、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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