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需省无委委托)
许可对象:拟申请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28号)第三章第13条
2、《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199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5条
许可条件:(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三)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设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湘价费〔2004〕8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信息产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湘价服〔2003〕12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正式申请表;
2、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厂家设计技术说明书;
4、进口设备国家无委核准证明代码;
5、从业人员学历有效证件或复印件;
6、管理措施。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31-866582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负责人:频率管理及测试管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根据省无委办的委托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出示测试报告。
2、提出审查意见,交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上报
(一)岗位负责人:办负责人(电话:0731-866583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审查意见,决定上报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台(站)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负责人: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将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许可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0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政府监查室电话:0731-866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