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3条、第8条、第10条、第13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具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照湘价费〔2002〕281号规定,设立登记费300元/单位,变更登记费150元/单位,换证费50元/单位。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人员(受理电话:866746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是否有稳定的场所;
(4)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核准
(一)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制作许可证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并领取许可证书;
3、将需公告的内容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4、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8667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