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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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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事业单位

许可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627《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3条、第8条、第10条、第13

许可条件:申请人具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照湘价费〔2002281号规定,设立登记费300/单位,变更登记费150/单位,换证费50/单位。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人员(受理电话:8667460)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是否有稳定的场所;

(4)是否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核准;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三、核准 

()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1、制作许可证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并领取许可证书;

3、将需公告的内容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4、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8667459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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