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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局(1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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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许可对象:档案出卖、转让、赠送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16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必须是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相当保密的档案。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制件。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档案局法规教育处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4638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档案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档案局法规教育处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出卖、转让、赠送范围;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规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档案局法规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档案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450165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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