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31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3年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第22条,第24条。
许可条件: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3、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4、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初步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
(6)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2、施工图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施工图设计)》;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两套及其电子文档;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各两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建筑施工图及其电子文档;
(7)结构施工图;
(8)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 (9)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
(10)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11)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12)经过初步设计的,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1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14)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防雷减灾办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①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签署意见。签发《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核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放《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修改设计或建设单位整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纪检监督电话:0731-8169001
序号2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承担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
许可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3、施放现场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湖南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3、施放气球作业技术服务意见。
许可期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施放气球管理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非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审批;
(2)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3)大型活动(同一地点一次施放系留气球100个以上)或军航限制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审批,报空管部门备案;
(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5)在《湖南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施放气球的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施放的,发放施放气球标识,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2)不同意施放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需经空管部门批准的,以收到空管部门的决定起计算)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纪检监督电话:0731-8169001
序号3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和时间:
1、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长沙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2、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二)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在《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长沙市气象局。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象管理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评审日期;
(2)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介绍初审情况。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2)未通过认定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81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