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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商局(7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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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许可事项企业核准登记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2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令第156)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国务院令第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1119国务院令第236)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3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

许可费用: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湘价费字〔2000〕第23号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缴纳增资登记费(按设立登记收费标准),不分收变更登记费。注销登记不收费。

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公司营业单位、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10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3、执照遗失、损坏补发,每次50元,执照副本每份10元。

4、名称登记100(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条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申请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营业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申请登记个人合伙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申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

五、申请登记外资(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外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5%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3、合同各方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签订合营合同(外商独资经营免合同)

4、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见窗口公示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期限11个工作日(仅限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的场所申请)

许可程序: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一、受理审查  

()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驻政务中心)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咨询电话:289169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一审一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对其实质内容需进行核实的,将材料报请核准员审核。

()时限:当场

二、决定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进行实质内容核实的),作出准予企业登记的决定。签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2、申请材料欠缺、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签发《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核实作出核实决定,签发《材料核实通知书》注明核实事项,理由、时间。

()时限:当场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2、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和《材料核实通知书》,告之需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核实时间,并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时限:当场

四、颁证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颁发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序号2

许可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国务院第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令第156)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规定。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期限:当场(仅限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许可程序: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一、受理审查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289169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进行名称字号查重查询;

3、签署审查意见报核准员。

()时限:当场

二、决定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材料欠缺或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作出企业名称驳回的决定,签发《企业名称驳回通知》,注明驳回的理由。

()时限:当场

三、颁发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发给申请人《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退还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当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全体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四、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带原件来核对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名)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序号3

许可事项: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许可对象:企业法人

许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1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冠省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

()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0万元以上。

冠市、州、县()名的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5000万元上。

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集团,其基本登记条件为: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上。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增加提供下述材料:

1、变更名称

无须提供增加材料。

2、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2)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住所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集团成员

(1)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2)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3)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集团母公司

(1)只需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12项;

(2)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三、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申请材料中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许可期限11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申请。

一、受理审查  

()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驻政务中心)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咨询电话289169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一审一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对其实质内容需进行核实的,将材料报请核准员审核。

()时限:当场

二、决定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进行实质内容核实的),作出准予企业登记的决定。签发《准予登记通知书》。

2、申请材料欠缺、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签发《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3、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核实作出核实决定,签发《材料核实通知书》注明核实事项,理由、时间。

()时限:当场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2、发给申请人《登记驳回通知》退还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和《材料核实通知书》,告之需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核实时间,并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时限:当场

四、颁证 

()岗位责任人:企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颁发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序号4

许可事项: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主席令第34)26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6条、第9条、第11条、第12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91128省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

 

许可条件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登记 

1、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从事广告业务申请;

2、《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3、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5、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6、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二、变更登记 

1、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

2、《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3、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4、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字〔2000〕第23号文件规定,()注册登记费,广告兼营单位:中央级单位每个200元、省级单位每个150元、省辖市级单位每个100元、县级单位每个50元;()变更登记费:兼营广告事业单位:每户20元。

许可期限:申请登记20个工作日,变更申请登记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驻长沙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80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3、时限:申请登记12个工作日,变更登记4个工作日

()审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主管广告登记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依法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局主管领导审批;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申请登记3个工作日,变更登记2个工作日。

()决定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主管广告副局长

2、岗位责任及权限:

①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同意审查意见,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同意复审意见,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审批通过的,履行规定手续,通知申办人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②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序号5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0)

许可条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许可数量:不限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证明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两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如:有关部门批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等)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程序

()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80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 

1、初审:

①岗位责任人,根据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②审查举办商品展销会单位的主体资格;

③审查办展资料是否齐全;

④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及时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2、审核:

①处室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权限,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审核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③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决定 

1、主管领导根据岗位职责、权限和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资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发证与告知 

1、由处室负责人将展会证及资料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2、准予许可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序号6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许可对象: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主席令第34)33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13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8年省九届人大十二次会议)15条通过

许可条件: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向市工商局提交发布户外广告的书面申请;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者、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效果图纸(体现周边城市景观)

()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登记时提供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文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0〕第23号文件规定,广告经营管理费为营业额的1%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807)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户外广告办主管户外广告登记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依法对申办材料及受理人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同意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审批;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审批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商广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依法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主管领导审批;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初审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工商局主管广告副局长

2、岗位责任及权限:

①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按原渠道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 

1、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审定通过的,履行规定手续,通知申办人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②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③对不予批准文件,必须将理由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说明:  该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仅是根据《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中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的许可进行规定。因为长沙市人大正在对《长沙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联合审批的许可待该条例修改颁布后再作规定。

 

序号7

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

许可对象:自然人

许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85国务院发布)

许可费用:国家计委〔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湘价费字〔2000〕第23号文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新补()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5元;

5、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每户收费5元。

许可条件: 国家政策允许的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或家庭。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二、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准予注销登记的,应缴销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注:以上申请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申请人(设立时)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时)加盖印章并签名署明与原件一致。

 

许可期限:11个工作日(仅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申请)

许可程序: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申请

一、审查受理  

()岗位责任人:个体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接待咨询,向申请人发申请表格;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填写登记审核表和签署审查意见上报核准负责人。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仅需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材料报请核准负责人审核。

()时限:当场

二、决定 

()岗位责任人:个体登记核准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进行实质内容核实的),作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决定,签发《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欠缺或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决定,签发《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核实的作出核与否的决定。

()时限:当场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个体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告之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进行核实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告之需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核实时间,并将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时限:当场

四、颁证 

()岗位责任人:个体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颁发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891673289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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