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
许可对象:企业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16条;
许可条件: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护照以及能证明其身份的其它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窗口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91149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41660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10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2565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365 直属分局 0731—4185525
高新区局 0731—89922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主管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受理人员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管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需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办理。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主管发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综合业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和网站公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监督投诉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80876 天心区局 0731—5131263
岳麓区局 0731—8629001 开福区局 0731—4370742
雨花区局 0731—5668418 高新区局 0731—8992288
直属分局 0731—4185507
序号2
许可事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
许可对象:企业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6号)第18条、第25条、第24条、第27条
许可条件:1、临时经营活动发票使用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以及省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折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使用发票数量极少,又不便于到税务机关代开的纳税人。
3、企业冠名发票(含电脑发票)印制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4、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传送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
5、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印制发票企业运输发票,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州或者市、州范围内跨县、区开具普通发票、集中领购的企业,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附后:
许可数量:见窗口公示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窗口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91149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41660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10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2565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365 直属分局 0731—4185525
高新区局 0731—89922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受理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局管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需举行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办理。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局主管发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权限需报省国税局决定的,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局综合业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和网站公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监督投诉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80876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31263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01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0742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418 直属分局 0731—4185507
高新区局 0731—8992288
附件:
(一)临时经营活动发票使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票种核定审批表》;如提供保证人的需提交担保书。
(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冠名发票(含电脑发票)的印制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审批表》;普通发票样票;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软件使用说明书;纳税人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发票运输管理制度;申请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报告。
序号3
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许可对象:企业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国务院令第362号)第23条
许可条件: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附后
许可数量:见窗口公示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窗口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 芙蓉区局 0731—2191149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41660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10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2565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365 直属分局 0731—4185525
高新区局 0731—89922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受理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管理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决定。如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如需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办理。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主管发票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各区、县(市)综合业务科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和网站公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由县(市、区)国税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
监督投诉电话:芙蓉区局 0731—2180876 长沙县局 0731—4010934
天心区局 0731—5131263 望城县局 0731—8077758
岳麓区局 0731—8629001 浏阳市局 0731—3683814
开福区局 0731—4370742 宁乡县局 0731—7845796
雨花区局 0731—5668418 直属分局 0731—4185507
高新区局 0731—8992288
附: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