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28条、第35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16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提交计委、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建设、用地批文。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新建项目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3、新建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4、新建项目规划总图。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十六条和湘价费〔2005〕8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审批的延期7个工作日,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的延期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现场踏勘;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现场踏勘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拆除报废工程情况是否属实,拆除报废方案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填写《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交市人防办窗口。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测量、论证)。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办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复核)。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序号2
许可事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人具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立项审批为7个工作日;
2、设计审查为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为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立项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设计审批
(1)立项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
序号3
许可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19条、第22条、第23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8条、第9条、第12条、第13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齐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第100号公告)第九条和湘价费〔2001〕5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为7个工作日;
2、申请易地建设审批(含现场勘察)为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为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凡不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经过施工图审查不符合人防设计规范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4)市规划局盖章认可的平面复印件一份;
(5)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
(6)填报《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
序号4
许可事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地下交通、地下综合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娱乐设施以及普通地下室等)的法人和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第14条、第19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年9月29日第100号公告)第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组织;
2、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
3、具有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开发利用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建设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复审。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全面审核申办资料,签署审核处理意见。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备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