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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防办(4项)

2008-07-09  来源:SRC-3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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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

许可事项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28条、第35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16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提交计委、国土、规划部门相关建设、用地批文。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报《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2、新建项目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3、新建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4、新建项目规划总图。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第十六条和湘价费〔20058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需上报省人防办审批的延期7个工作日,需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的延期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行现场踏勘;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B、现场踏勘

()岗位责任人:工程所在区人防办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验拆除报废工程情况是否属实,拆除报废方案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填写《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交市人防办窗口。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测量、论证)

C、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办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含现场复核)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长沙市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报表》上签署不予许可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序号2

许可事项: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需要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7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申请人具有人防工程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立项审批为7个工作日;

2、设计审查为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立项审批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设计审批

(1)立项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

 

序号3

许可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19条、第22条、第23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8条、第9条、第12条、第13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齐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月第100号公告)第九条和湘价费〔200155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为7个工作日;

2、申请易地建设审批(含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

3、竣工验收认可(不含质量跟踪监督)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凡不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经过施工图审查不符合人防设计规范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审定,并在规定时限内交窗口出件。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附件:

1、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批复(复印件)

(2)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省或市建委批复(复印件)

(3)市规划局并联审批意见单;

(4)交验由省人防办指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结文件;

(5)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6)图纸资料三套(其中两套装订成册):图纸目录(各专业报送图纸汇总)、各专业人防设计说明及计算书、总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地面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剖到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底板、顶板、梁柱、外墙、人防防护门门框墙及临空墙模板配筋图;防空地下室通风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排水平面图、系统图;防空地下室电气平面图、系统图;平战转换人防封堵图;临战支撑柱及其预埋件大样图。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

(4)市规划局盖章认可的平面复印件一份;

(5)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联系单;

(6)填报《长沙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报表》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填写《长沙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证明;

(3)防空地下室竣工图一套;

(4)电子文档一套。

 

序号4

许可事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地下交通、地下综合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娱乐设施以及普通地下室等)的法人和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2978号主席令)14条、第19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7929100号公告)5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组织;

2、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

3、具有开发建设资质。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申请报告;

2、开发利用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建设资质证书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745)

()岗位职责及权限:初审送审资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工程处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拟制好行政批复,报领导复审。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B、复审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资料,对符合审核标准和条件的,签署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C、审批

()岗位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全面审核申办资料,签署审核处理意见。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按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注:相关政策请到市政务中心人防办窗口查询

市人防办监察室电话:07314403735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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