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20条
2、《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199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92号令)第2、3、4条
许可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能。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供的申请资料目录:
(一)新领证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学习)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
4、申请人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
5、彩色免冠两寸相片2张;
6、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新知识再教育合格证明;
2、《安全资格证书复审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4、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有效时限: 三年(三年后复审)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4140667)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上签署意见,转入决定程序。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根据初审和审核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认定安全资格的决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及相关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2、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卷,分类归档。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进行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审批决定意见,通知领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登记,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许可项目相关事项的咨询,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
序号2
许可事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23条
许可条件: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掌握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考试(考核)合格;
6、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一)新领证人员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登记表》;
3、《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记录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相关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6、文化程度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
7、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相片2张。
(二)复审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生产新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审验表》;
3、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复审期内有无违章情况的证明材料;
4、相关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5、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副本);
6、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相片1张。
有效时限:六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0667)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上签署意见,转入决定程序。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综合审查初审、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的准确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宣传教育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2、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卷,分类归档。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进行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许可决定意见,通知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进行登记,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许可项目相关事项的咨询,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
序号3
许可事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许可对象: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24、25、26、2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65号)第7、8、9、12、42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1条
许可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3、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5、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应急预案符合编制标准和本建设项目的实际;
7、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资料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
7、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8、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的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6、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装卸方式及其设施的说明资料和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资料;
7、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
8、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10、本单位(含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1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评审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评审工作人员、分管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建专家组,全面审查申报资料,形成书面《专家评审报告》;
2、起草《关于对XX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综合初审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中签署明确的综合评审意见,转入审核程序。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受理、初审、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审查主要资料的结论意见是否一致,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全面的审核意见;
3、对《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文稿进行审核;转入决定程序。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综合审查评审、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审查合格”的决定,签署审查合格决定意见;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审查不合格”决定,签署审查不合格决定意见,注明审查不合格的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及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行政许可审批单》和《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文稿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项目审查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审查决定意见,并通知领取《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审查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咨询,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
序号4
许可事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4、25、26、27、2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第65号)第7、8、9、12、43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44号)第5、9、11条
许可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市安监局组织的设计审查合格;
3、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为合格;
5、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安全设施、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且检验结果为合格;
6、有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9、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3、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5、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6、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7、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8、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证明资料;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1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3、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说明、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5、安全设施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6、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定点生产厂家证明文件;
7、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
8、有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本原件的复制件;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证书复制件;
11、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066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勘查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工作人员、分管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专家根据许可条件和验收要求进行实地勘查,提出明确的验收勘查意见,形成书面《验收勘查报告》;
2、起草《关于对XX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书》;
3、综合初审和专家组的验收勘查意见,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综合验收勘查意见。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受理、初审、勘查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的准确性;
2、对《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书》文稿进行审核,转入决定程序。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综合审查勘查、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决定,签署验收不合格决定意见,注明验收不合格的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文书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及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将《行政许可审批单》和《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书》文稿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项目验收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验收决定意见,并通知领取《关于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竣工验收项目相关事项的咨询,对于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的,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
序号5
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32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条、第27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4条
许可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单位的经营和储存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意见(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
3、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
7、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有效期:三年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具备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的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无仓储的批发单位可免此项);
5、无仓库的批发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仓储单位签定的仓储合同;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安全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8、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在区、县(市)工商局登记的申请单位,应提交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核查表》;
10、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0667)
(二)受理范围:在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剧毒品经营单位除外)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初审工作人员、分管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并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受理和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初审结论的准确性;
2、在《行政许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意见,转入决定程序。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综合审查初审、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及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2、将《行政许可审批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稿分类存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审查决定意见,并通知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审查项目相关事项的咨询,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
序号6
许可事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24、25、26、27、29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7、9、11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7号令)第3、6条
许可条件:1、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安全条件论证;
2、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3、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4、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结论为“符合安全条件”;
7、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目录:
1、经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同意设立明确意见的《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的复印件;
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包括安全条件论证专篇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具备相应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5、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说明;
7、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8、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拟聘用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厂房、仓库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
12、新设立企业出具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
1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审查和市政府批准决定的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31—4140667)
(二)受理范围:按国家安监局第17号令规定的权限受理
(三)岗位职责与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初审工作人员、分管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签署明确的初审意见;
3、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的专业需要,拟定专家组成员名单,准备专家审查的相关资料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专家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
2、组织专家审查会,形成书面《专家组审查意见》并签字;
3、综合初审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起草《关于设立XX企业(项目)的请示》,填写《行政许可审批单》,转入审核程序。
(三)时限:2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专家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主管副局长全面审查初审和专家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签批《关于设立XX企业(项目)的请示》文稿;
2、局长根据初审、专家审查和主管副局长的审核意见,签发《关于设立××企业(项目)的请示》。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报批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制作《关于设立××企业(项目)的请示》文件,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存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政府批准时间除外)
四、制证与归档
(一)岗位责任人:承办处(室)及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批结果制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不予批准书》;
2、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不予批准书》及相关资料整理分类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办理许可事项终结登记。
2、告知申请人许可决定意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不予批准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接受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相关事项的咨询,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安监局监察室电话:0731-866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