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设置境内电视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第8条
许可条件:收不到当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0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1、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审查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员的审查结果;
2、为审办人领取《许可证》或年检注册资料。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限时: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证许可法》第七章规定的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执行
市广播电视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2
许可事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许可对象:申请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15条
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要求;
2、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可靠的经济来源;
3、有直接归口党委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4、有固定的转播场所。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广电局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0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1、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决定、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审查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员的审查结果;
2、为申办人员领取《许可证》。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的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执行
市广播电视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3
许可事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许可对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9条
许可条件:1、符合城市广播电视的统一规划;
2、光纤网络750MHZ以上,传输36套以上的电视节目;
3、有固定资产和可靠的经济来源;
4、有直接归口党委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5、有符合技术要求的业务、播出机房;
6、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0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1、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决定、标准的,不予许可,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审查环节。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的告知申办人员的审查结果。
2、为申办人员领取《许可证》或年检注册资料。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的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的执行
市广播电视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