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许可对象(行政许可申请人):房地产开发企业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44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第23条、24条、2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项目具有相关的报建手续;
3、商品房建设达到一定的进度。(详见附件)
许可数量:实行一栋一证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二楼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22507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1、经初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由政务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2、经初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三)时限:6个工作日
现场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勘工程施工进度是否达到许可标准;
2、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3、填写查勘记录表;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按初审第(二)款2条处理;
5、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及政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主管局领导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商品房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书,并制作市房产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政务服务窗口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2、政务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预售结果在0731fdccom网和潇湘晨报上公示;
3、根据主管局领导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425810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市规划局审批的报建图;
7、市规划局审批的工程放线定位图;
8、测绘报告;
9、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或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10层的实勘笔录或审计报告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
10、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11、商品房预售方案;
12、物业管理方案单。
序号2
许可事项: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第3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2、申请人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第三款、第6条、第9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
2、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1)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报告;
(2)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50万以上;
(4)企业章程;
(5)股东会议纪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10名以上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企业职工名册;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经济、工程、财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附职称证书);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22507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物业监管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225076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5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序号3
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第10条
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7号)第15条
许可条件:有与承担拆迁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1)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A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B从事拆迁行业五年以上;C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D设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E具有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2)二级房屋拆迁单位。A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B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C具有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
(3)三级房屋拆迁单位。A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B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C具有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
(4)项目资质。A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B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师、会计师、法律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C具有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拆迁办二楼法规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4142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复审程序;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管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办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补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办主任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法规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规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
2、及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证照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公示;
3、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4
许可事项: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许可对象:需要转让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许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第19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转让人提出申请;
2、项目转让人是否将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切实转移给予受让人;
3、项目受让人是否具备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能力;
4、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是否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5、转让合同是否至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拆迁办二楼综合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50726)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转让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2)转让合同公告是否超过规定的期限。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转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分管副主任审核;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办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办主任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将许可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2、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5
许可事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许可对象:拆迁人
许可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第29条
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7号)第3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
2、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的有关情况证明;
3、被拆迁房屋勘察记录;
4、公证机关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手续;
5、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评估结果;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还需安置房屋评估结果;应明确拟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以及房屋使用人的安置等)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拆迁办一楼拆迁科(受理电话:0731—4414404)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拆迁科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拆迁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 岗位责任人:拆迁科审核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拆迁范围是否存在产权不明的房屋,呈报的该被拆迁房屋情况是否基本属实;
2、拆迁安置补偿具体方案是否可行;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分管副主任审核;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拆迁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办分管副主任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办主任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拆迁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拆迁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拆迁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审核意见,告知、送达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6
许可事项: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许可对象: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许可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2001年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6条、第7条
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7号)第8条
许可条件:1、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
2、必须具备《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拆迁许可证的五个要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拆迁管理费为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04%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房产交易大楼二楼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5072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综合科、拆除科审核人员
(一)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土地征用红线范围内分期分批实施拆迁的,其申报拆迁范围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2)拆迁监控资金是否全额到位。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程序;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 岗位责任人:拆迁科审核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拆迁范围是否在经批准的土地征用红线范围内,呈报的被拆迁房屋情况是否基本属实;
2、拆迁方案是否可行,拆除方案是否备案;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分管副主任审核;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办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办主任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拆迁管理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有关批文;
3、及时准确在拆迁地域公布《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
序号7
许可事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许可对象:需要延长拆迁暂停期限的单位
许可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务院令第305号)第12条
2、《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7号)第12条
许可条件:1、拆迁人提出申请;
2、延长暂停期限没有超过12个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与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拆迁办二楼综合科工作人员(电话:0731—225072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受理。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延长暂停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
(2)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有效。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复审程序;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办分管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办主任审定;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办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将许可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2、及时准确在拆迁地域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3、不予许可的通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5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