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许可对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22条
2、《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2年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第23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的证明。
申请材料:
1、提交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停水的申请;
2、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停水事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停水时间和停水范围;
3、停水管线及阀门示意图;
4、对因故暂停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临时供水措施。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9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停水的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停水事由、项目负责人、拟定停水时间和停水范围;
(2)查看停水管线及阀门示意图;
(3)对因故暂停供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临时供水措施。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会审
(一) 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处处室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处承办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
序号2
许可事项: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工程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8号)第30条
2、《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2年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第16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长沙市规划局红线图及批文(复印件);
2、申请因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报告原件;
3、单位用地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地形图、道路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4、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8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处和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实地查勘,核实;
A、实地查勘人员必须有2人以上(含2人);
B、实地查勘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查勘,填写有关资料,出具实地查勘报告。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局供水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局窗口。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公用局供水处承办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局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
序号3
许可事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年公布)第11条
2、《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1998年公布)第6条
许可条件:申请事项必须符合《长沙市燃气专业规划》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长沙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2)实地查验燃气设施改动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A、进行实地查验燃气设施改动场地的人员须2人(含2人)以上;
B、实地查验人员应对照有关规定、规范,对燃气设施改动场地进行审查,填写有关表格,出具实地查验报告。
(3)查验相关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负责人和会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长沙市燃气专业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初审后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规划局审批,并办理规划许可证(有关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由市规划局规定,其审批时限不计算在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初审时限内);
3、根据市规划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的初审结果,提出书面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
附件:
一、一般要件:
1、申请燃气设施改动报告原件;申请报告应说明改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以及工程地点、规模、造价等情况。
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原件;
3、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4、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复印件;
5、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暂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审查)复印件;
6、施工合同、施工组织方案复印件;
7、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复印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特殊要件:
申请改动燃气管线的,须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红线批复。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说明:
1、所有材料须装订成册,开本按A4,并有封面、封底及目录和页码。
2、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审查时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不予批准本项审批;在本项审批获得批准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随时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撤消许可批文并告知有关部门。
序号4
许可事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
2、《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5条、第15条
许可条件: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人应具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八条,《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出租汽车运营申请人应当具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出租汽车运营证核发有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窗口;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运管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是否具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运营是否具备“出租汽车运营技术设施条件”;申请从事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是否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验客运车辆及相关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查验驾驶人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查验申请人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7)查验申请人是否符合从业条件;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运管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城市客运出租运营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运管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运管科承办人制做许可证件或批文。
2、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3、对不予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
附件一:
一、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报告原件:
2、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3、经营可行性论证文件原件;
4、经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经营场地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权属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7、经营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8、申请人填写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原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变更(新增车辆)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变更项目或新增(变更)车辆报告原件;
2、原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特殊要件: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前原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城市出租客运经营业主新增(变更)车辆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新增(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3)申请人填写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原件:
(4)有关交通规费、税费缴纳凭证。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申请注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车辆应提交以下资料:
l、申请注销经营车辆报告原件:
2、车辆到期报废回收或车辆事故损毁报废的法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被盗、遗失的由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
4、车籍登记管理机关车辆注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注销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6、注销车辆原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说明:
1、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资金证明:指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小于开业法定资金额。
附件二:
一、申请城市出租汽车营运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表格原件;
2、由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3、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签发的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批文;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变更(新增车辆)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项目或新增(变更)车辆表格原件;
2、原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原件。
3、城市出租汽车变更车辆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3)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签发的客运出租车经营内更新车辆批文;
(4)申请人填写的《长沙市公共客运车辆营运证申请登记表》原件;
(5)有关交通规费税费缴纳凭证。
三、申请注销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车辆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注销经营车辆报告原件;
2、车辆到期报废回收或车辆事故损毁报废的法定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被盗、遗失的由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车籍登记管理机关车辆注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5、注销车辆的原车辆营运证原件;
6、注销车辆原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附件三:
一、申请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1、《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原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2、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原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申请人变更所服务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由原公司与新公司签署意见的《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原件;
2、原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原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申请注销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由原公司签署意见的《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原件;
2、原颁发的《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原件;
3、公司开具的原资格证被盗、遗失的证明。
序号5
许可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年公布)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2、《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1998年公布)第12条、第13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具备《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具备《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A、进行实地查验经营场地的人员须2人(含2人)以上;
B、实地查验人员应对照有关规定、规范,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进行审查,填写有关表格,出具实地查验报告。
(3)查验相关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2、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8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长沙市燃气专业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城市燃气热力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后交市政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2、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
附件:
一、一般要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申报企业应提交该证明(复印件),该企业如已获得工商执照的,指法人代表证;如属于单位内部二级单位的,出具所属单位的任命文件。
2、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申报企业应提交该证明(复印件),指本单位的任命文件以及人事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申报企业应提交主要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内容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审批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定点选址证书及建委、计委或经委、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4、项目总图、工艺图:申报企业应提交项目总图(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内容包括:(1)其安全及防火间距、主要工艺流程等必须符合有关燃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燃气企业设备设施资质条件》(见《燃气行业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中的有关内容;(2)设计单位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3)外地设计单位的入湘设计许可文件(复印件)。 5、主要生产设备配置明细表:申报企业应提交此表。应认真列出其主要生产设备,其配置必须符合有关燃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考《燃气企业设备设施资质条件》(见《燃气行业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中的有关内容。
6、安装竣工验收资料:申报企业应提交竣工验收纪要(意见),施工、安装单位施工、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内容包括:(1)建委、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纪要(意见);(2)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应施工、安装及监理资质证明文件;(3)外地施工、安装单位的入湘施工、安装许可文件;(4)压力容器及燃气管道关键部位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水压试验、探伤拍片等有关资料;(5)生产工艺流程的联动试车资料。
7、外购燃气供需合同:此项内容是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与气源生产企业或代营企业签订的外购液化石油气供需合同。凡无自备液化石油气汽车或火车槽车的燃气企业应签订此合同(也可以液化石油气委托运输合同代替)。
8、生产运行记录:包括齐全的各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空白表格)。
9、燃气质量检验记录:对于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燃气企业,应报送按规定项目、频率设计、齐全的检测原始记录(空白表格)。
10、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对于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验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等燃气企业,应提交此表。所列出的各种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检测项目的质量检验要求。
11、管道燃气压力检测记录:凡采用管道方式供应燃气的燃气企业应有专职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应报送包括重要的调压站、调压箱压力检测、居民及重要工业、公共建筑用户的燃气燃烧器使用压力的定期检测在内的齐全的原始记录(空白表格)。
12、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内容严谨、满足该企业的工艺流程下安全生产的需要的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工作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燃气设施及管网安全评估制度,事故抢险紧急处理预案等。
13、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一览表:申报企业应提交此表,包括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资质初审部门必要时应核对职工花名册确认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4、岗位责任制:包括该企业的所有重要生产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其内容应当严谨,应当满足该企业工艺流程下的岗位安全负责制度特别是紧急状况下应急处理的需要。
1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该企业的所有重要生产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其内容必须满足该企业的工艺流程下各主要设施、设备及岗位安全操作的需要。
16、安全及消防设施明细表:申报企业应提交此表。其安全及消防设施配置应当满足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及有关燃气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要求,安全及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用水(含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器配置、燃气泄漏浓度报警器、超压紧急切断阀等。
17、压力容器合格证、压力容器检验资料: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中完整、齐全的压力容器合格证(出厂合格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中完整、齐全的压力容器及其附属仪表、设施的检验资料(该资料指最近一次、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的有效资料,已过检验周期的无效)。
18、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申报企业应提交此表。配备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具有相应专业和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表内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现任职务等有关内容。
19、生产岗位运行人员上岗证:包括主要生产运行岗位的全部操作人员、特种工种操作人员持有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操作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0、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记录及成绩表:所有重要岗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应包括齐全的有关人员的培训记录及成绩表。
21、安全生产、厂规厂纪教育记录表:所有重要岗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应包括齐全的有关人员的培训记录及成绩表。
22、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统计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上述各项内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度中必须明确有专人负责管理。
23、营业章程、服务规范:申报企业应提交此两项文件。上述两项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并应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承诺、保修期等有关内容。
24、经营场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二、特殊要件:
申请经营管道燃气的,须提交相应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说明:
1、所有材料须装订成册,开本按A4,并有封面、封底及目录和页码。
2、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审查时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不予批准本项审批;在本项审批获得批准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随时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撤消许可证件并告知有关部门。
序号6
许可事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申请人具备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和第14条、第15条的条件
申请材料:1、单位涉及排水规划的审批文件;
2、填写《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3、单位平面布置图、排水管道及出水口平面图、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排水口高程、数量和排水监测部门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水处理工艺等;
4、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4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建设管理处和监测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实地查勘,采样检测,核实;
A、 进行实地查勘须有2人以上(含2人);
B、 实地查勘人员应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查勘现场,填写有关资料,出具有关查勘报告。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建设管理处处室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建设管理处承办人员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和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2226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