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15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16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住所和名称;
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宗教教规规定的人员;
5、有管理规章;
6、有合理的经济收入。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
2、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4、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5、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说明;
6、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7、有关规章制度文体。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宗教局政法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1522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申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场地、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核实;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政法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序号2
许可项目: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许可对象: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单位、个人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25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21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具备的条件:
(1)确因宗教活动场所实际需要;
(2)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仪规规定的建筑要求;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2、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当地确有需要;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
3、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具备的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内容健康;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教规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1)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申请报告;
(2)有关建筑设计图纸或规划书;
(3)预算报告和经济来源情况证明。
2、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1)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单位、个人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3)法定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3、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1)举办单位、个人的申请报告;
(2)相关主管单位的证明;
(3)个人的身份证明;
(4)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签署的意见;
(5)作品内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工作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工作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组织对规划图纸和作品内容的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011357、5115221
序号3
许可事项: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筹备组织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6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7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团体章程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
3、组织机构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4、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教团体筹备组织的申请报告;
2、所在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3、团体章程;
4、宗教团体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基本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章程、候选人等进行审查;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职责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序号4
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举办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许可对象:市属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30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办班培训宗旨;
2、培训班规模、时间安排、地点选择恰当;
3、教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宗教教义的要求;
4、参训和授课人员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须注明培训名称、宗旨、规模、人数及办班时间、地点、教学内容、生源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
2、宗教活动场所需提交所属宗教团体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序号5
许可事项: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许可对象:县(市)或市属宗教团体
许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13条、第14条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 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有教职身份证明);
5、必要的资金证明;
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场地进行察看核实;
3、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序号6
许可事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审批
许可对象:清真“三食”生产加工企业
许可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务院1993年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行)第18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清真“三食”企业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2、企业承包或租赁者应是少数民族人员;
3、经过了工商登记。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商登记证及复印件;
2、转变服务方向的申请;
3、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4、生产经营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宗教局民族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宗教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
序号7
许可事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许可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令)第22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8号公告)第25条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3、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不妨碍社会秩序;
5、不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6、有良好的消防设施;
7、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应在30日前提出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
2、有宗教活动的内容、规模、人数;
3、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签署的意见;
4、有安全、保卫、消防措施报告。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佛、道、天、基四教)、民族处(伊斯兰教)工作人员
电话:宗教处0731-5110662 民族处0731—511034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审核申报材料;
2、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许可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宗教处、民族处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交予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许可结果在《中国·长沙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11357、5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