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11条
2、《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26条
许可条件: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2、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本人的申请书;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市、州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级体育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报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社会体育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5129409
序号2
许可事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6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武术教师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3、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4、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5、文化教学要求参照政府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设备标准执行;
6、教学管理规划。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开办武术学校申请;
2、法人证明资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主要教练员任职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书的复印件;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社会体育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5129409
序号3
许可项目: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许可对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6条
许可条件:1、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体育专业教师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具有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4、必须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如浴室、医务室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办材料:
1、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体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法人证明资料;
3、开办场所证明;
4、银行资信证明;
5、体育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可以反映本校基本设施条件和成绩的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需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初审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5129409
序号4
许可项目: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修订)第6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
1、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2、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需具备的条件;
1、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2、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3、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4、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1、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2、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3、设立健身气功站点规模、布局;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可到当地体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当地体育部门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还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部门注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委托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2、需要对开办场地及设施进行实地考察的,必须进行考察,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社会体育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社会体育处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体育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5129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