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许可对象:市直各有关部门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第7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报告
2、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统计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电话:0731—866615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所进行的调查是否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3、审查调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有欺诈活动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4、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相关业务处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综合研究室及相关业务处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2、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8666139
序号2
许可事项: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市直各有关部门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第7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市直各有关部门
2、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统计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受理电话:0731—866615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所进行的调查是否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3、审查调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有欺诈活动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4、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材料退回相关业务处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综合研究室及相关业务处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2、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139
序号3
许可事项: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许可对象:需要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第20条
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6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的部门和单位。
2、申请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综合研究室(电话号码:0731-866615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综合研究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统计信息的发布符合国家的规定;
(2)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研究室,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统计局综合研究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2、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统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