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22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0条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20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3、6、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2
许可项目: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24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2条
许可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仍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2、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
5、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超过五年施工的原因说明及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3、6、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3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1条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13条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14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
许可条件:1、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标准及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等;
3、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文件
(三)相关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4
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许可对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26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14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2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15条
许可条件:1、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检修或更换设备。
2、设施增容。
3、停止生产或产品更换无污染需拆除。
4、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会产生重大环境污染。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提交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资料(“三同时”手续;设施平面图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实地现场察看。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会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现场监管排污收费污染纠纷调处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发表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5
许可事项: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许可对象:长沙市辖区范围内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人简称排污者。
许可依据: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27条
2、《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2条
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14条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第369号)第6条
许可条件:
(一)申报登记人: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即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工矿企业、商业机构、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党政群体、公用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或科研)活动的所有排污者。
(二)申报登记内容:排污者必须把其向环境排放的污水、废气、噪声、固废、振动、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及与排放污染有关的整个生产与经营情况等。
(三)申报登记种类:一般排污申报登记
建设项目申报登记
建筑施工申报登记
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四)申报登记文本及其填报对象: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者。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小型企业、三产业、养殖业、机关、事业、个体工商户。
3、《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建筑施工单位。
4、《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社会化运营的集中污水处理厂。
5、《固体废物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及其它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场(厂)。
6、《排放污染物月变更》:污染排放发生变更的单位。
(五)申报时限:
1、正常申报登记:一般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申报上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及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2、新建、扩建、改建申报登记:必须在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登记,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登记。
3、建筑施工申报登记:建制镇以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申报登记。
4、变更申报登记:当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排污者应在变更、调整前15日内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当排污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办理变更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复印件;
2、单位用水情况及水费单据复印件;
3、燃料用量及检测单据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它有关情况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责任人:监察支队征管科各征收管理责任人员
(二)受理方式:各区征收管理责任人上门发放申报文本或排污者到我局支队征管科领取申报文本。各申报登记文本必须一式两份。对申报符合要求的按受理编号向申报单位签发受理回条;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要求重新填写,限期申报。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四)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员:市监察支队征管科核定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审查排污者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申报内容是否齐全,是否丢项漏项;
3、审查供排水量物料是否平衡;
4、审查产污、治污、排污是否平衡;
5、审查年生产、排污与月生产、排污是否相一致;
6、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监察支队队长审查。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复审
1、岗位责任人: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查申报事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3)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书面说明理由。
(3)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处室。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6
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令)第10条
许可条件: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已经环保部门核定;
2、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申请报告;
2、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报告;
4、上年度的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和已完成的生产计划情况;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7
许可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57条
许可条件:1、必须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地和防治污染的设施;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和符合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的交通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2、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4、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现场察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场地选址是否适当,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失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8
许可事项: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37条
许可条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应当回收利用,确须排放的,必须将上述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报告;
2、将排放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充分燃烧或者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将排放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9
许可事项: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29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发布)第14条
许可条件:1、须在登记备案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2、须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
3、须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制订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报告;
2、提交已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提交放射防护设施技术资料;
4、提交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放射防护设施的可靠性,是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10
许可事项: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59条
许可条件:1、危险废物转移须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2、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报告;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审查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可靠性。
3、征求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11
许可事项: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25条
许可条件:1、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资质;
2、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3、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价。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资质复印件;
3、环境影响风险评价报告;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生产场地周围的环境现状。
(2)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生产场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3)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12
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第369号)第19条;
许可条件:1、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提供项目设计技术资料;
2、提供经国家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3、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项目是否按设计方案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13
许可事项: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29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第13条
许可条件:1、须在登记备案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2、须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
3、须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制订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报告;
2、已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放射防护设施技术资料;
4、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放射防护设施的可行性,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序号14
许可事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第28条。
许可条件:1、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提供项目设计技术资料;
2、提供经国家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3、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项目是否按设计方案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4)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