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项目: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发布)第22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36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为人。
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须关闭、闲置、拆除城区内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4、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辖区办事处和市容环卫局,同意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书面材料;
6、与市城管局签定的赔偿或重建等合同、协议;
7、赔偿或重建行为已经履约的有关证明;
8、其他有关批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卫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写出书面勘查意见。
(1)按窗口移交的材料,责任部门在既定时间内,及时组织2人以上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2)对勘查情况,如实填写书面勘查意见报负责人审批。
3、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直接报局主管领导决定。
4、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业务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的许可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业务处室。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批复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根据局领导的审批决定,填写具体意见,加盖本业务处室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或市容环卫处的审批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准予关闭、闲置、拆除垃圾收集站(点)的许可决定通知》。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关闭、闲置、拆除垃圾收集站(点)的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2
许可项目: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许可对象:特殊车辆行驶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28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3、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实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书面申请;
2、特殊车辆的行驶证、特殊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驾驶证等有效证照;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
4、申请单位的理赔承诺书。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行驶的路线、时间进行审查。
3、对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理赔承诺进行审查。
4、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5、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业务部门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使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市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主管局长签发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颁发《长沙市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3
许可项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29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因建设需要铺设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含自来水管、光(电)缆线、煤气管道、下水道工程和各种杆线等附属设施的;
3、因更换、移植开挖管线、杆线设施的;
4、因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抢修的。
申请材料:
1、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书面申请;
2、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4、其他有关批件(原件);
5、因管线发生故障的凭抢修报告单补办手续;
6、有所辖市政部门初审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它项目:0.5元/m2/天。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不同路质造价×1.5倍收取。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049/411565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所有申请审批材料的初审件进行复核审查。
2、复勘并提出意见,核实应缴费用额度。
3、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4、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业务处室。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签发的审批决定,制作《长沙市城市道路管线、杆线设置许可证》。
2、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缴纳相关费用。
3、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长沙市城市道路管线、杆线设置许可证》。
4、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及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4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14条;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9月2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2005年9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1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
3、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宣传及高校迎生而需要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书面申请;
2、单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或单位代码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及经办人介绍信和身份证;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时限:4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广告灯饰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接卷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
(2)核实人员须对申请占用的地点、性质、范围、面积及形式、数量等进行严格核准和确定。
(3)根据核实情况,如实填写核实意见并签名。
(4)市人民政府以下部门或个人举办的活动,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5)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
(6)市人民政府以上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业务处室对核实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业务处室(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临时占用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业务处室。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或处室负责人签发的审批决定。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长沙市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及时将“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5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98号令第30、31、33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2、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3、因门面装修等需要临时占用的;
4、因建设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5、需在道路上开设单位进出口或消防通道口的;
6、因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
2、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4、其他有关批件(原件);
5、有所辖市政部门初审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规定,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他项目:0.5元/m2/天。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不同路质造价×1.5倍收取。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86689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所有申请审批材料的初审件进行复核审查。
2、现场复勘,提出意见,并核实应缴费用额度。
3、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签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4、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局业务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业务处室。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签发的审批决定,制作和颁发《长沙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长沙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2、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按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及时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的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6
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装修维修工程业主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6条
许可条件:1、建设单位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个体业主装修维修项目需要处理建筑垃圾;
2、在建设施工场地已建好洗车作业平台的。
申请材料:
1、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
2、《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一份;
3、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设计基础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筑设计主体图复印件各一份;
5、有防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表;
6、建筑工程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承运合同复印件及参运车辆登记表各一份;
7、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立方米)和建筑面积数量(平方米)报告单一份;
8、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场地业主单位除提供第1、2、3、4、5项以外,还需具有规
划红线图、国土审批手续、征租地合同及委托填埋合同(复印件各一份)等资料。
9、施工运输单位负责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登记表》,包括建筑垃圾运输公司02Z名称、车辆牌照号码、车辆编号等详情。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3条,长价字房地字〔1997〕163号、长价房〔2003〕39号文件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面积01元/平方米,余土、石渣3.4元/立方米,装修面积02元/平方米;建筑垃圾清扫费:施工场地围档面积的一半每月每平方0.4元,运输砂卵石30元/车/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049/411565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勘查科负责人、消纳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按窗口移交的材料(3、4、5、6项),勘查科、消纳管理科在既定日期和时间内,及时组织2人以上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3、勘查科对5000立方米以下工程的建筑垃圾量、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数量进行核准,超出办理权限的,由科长负责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审查上报行政许可事项呈报表》,上报渣土处主任审批。消纳管理科负责对建筑垃圾排放场点进行核准。
4、勘查科勘查内容:
(1)洗车设施现场操作、照明设施配备、洗车人员调配及铺垫麻袋准备等情况;
(2)施工场地及车辆出场道路硬化情况;
(3)按图纸开挖面实地测量工程土方量,计算建筑面积数量,填写《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勘查表》。
(4)勘查科负责人对已勘查计算准确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核实签字后,将勘查表转交消纳管理科。
5、消纳管理科接到《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勘查表》等资料后,及时确定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行驶线路、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场点。
6、消纳管理科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线路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场点的确定(书面)结果及时反馈勘查科,并将《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勘查表》返还勘查科。
7、符合条件的,由勘查科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将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返还市城管局窗口。
8、不符合施工条件、防污降尘设施条件尚不具备的,即告知申请人其原因,由科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审查结果反馈市城管局窗口。
9、勘查科会同稽查科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检查、监控,对渣土运输土方量超过核定数量的,按程序予以追补办核准手续。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市渣土处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业务科室审查意见,市渣土处主任负责对5000立方米以上工程的建筑垃圾量、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数量的审定许可。10000立方米以上工程的建筑垃圾量须经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2、负责省、市领导批示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量的核准协调。
3、符合条件、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决定通知书》。
4、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予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审批材料退回业务科室。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审批材料进行核查,数据准确、材料齐全的,依规核准收费。
2、办理和制作《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等相关手续。
3、对因手续不全或申请人对工程施工变更,要求延续暂不予发证的,窗口应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申请书》或《延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限申请书》,按程序填写《延长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结时间审批表》,并将原资料退回勘查科重新勘查、审定,待符合标准、条件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证照。
4、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凭有效的《长沙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承运合同、建筑垃圾专业运输公司的密闭式车辆登记表等申报材料,给予办理《长沙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5、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及时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7
许可事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许可对象:1、拟从事全市城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合法公司或实体单位。
2、拟参与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新增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项目招投标
的单位。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发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第3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从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基本资质与能力。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容环卫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核实和审查。
3、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局主管局长决定。
4、不符合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业务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业务处室。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批复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
1、市城管局市容环卫处。
2、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根据局领导的审批决定,填写具体意见,加盖本业务处室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2、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知书,负责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制作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许可文书。
3、对准予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也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及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8
许可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18条、20条、22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1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申请材料:1、占用绿地书面申请;
2、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4、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5、其他有关批件(原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按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收费标准:基本建设项目0.15元/平方米·天,其他项目0.5元/平方米·天。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049/411565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现场勘查:
1、岗位责任人:所辖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接卷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2)现场查勘员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和核准占用绿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并预算占用所涉及的树木赔偿费金额。
(3)根据勘查情况,如实填写勘查意见并签名,连同预算赔偿金额表,提交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盖章。
(4)主管负责人填写《审查上报行政许可事项呈报表》,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局业务处室复查。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绿化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权及权限:
(1)对所有申请审批材料的初审件进行复核审查。
(2)审查现场勘查情况及勘查意见,核实赔偿金额。
(3)派出局现场查勘员,复勘并提出意见。
(4)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最终审核收费金额,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5)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局业务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业务处室。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签发的审批决定,制作《长沙市绿地占用许可证》。
2、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核查缴费单据,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长沙市绿地占用许可证》。
4、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及时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
序号9
许可项目:砍伐、修剪城市(不含公园)树木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18条、21条、24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第19条、2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属死树、危树的;
3、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的;
4、因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申请材料:1、移伐、修剪城市树木书面申请;
2、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3、长沙市规划局审核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4、新开设消防通道口需占用绿地的,须有市消防委员会和市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及详图(原件备查,附复印件一份);
5、其他有关批件(原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收费:按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8)125号令第21、25条规定,树木花草损失补偿按类别、冠径大小、时价赔偿。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15657/414004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现场勘查:
1、岗位责任人:所辖园林绿化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接卷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2)现场查勘员根据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和核准地点、数量、范围、面积,并预算移伐、修剪树木的赔偿费金额。
(3)根据勘查情况,如实填写勘查意见并签名,连同预算赔偿金额表,提交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盖章。
(4)主管负责人填写《审查上报行政许可事项呈报表》,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局业务处室复查。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绿化管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所有申请审批材料的初审件进行复核审查。
(2)审查现场勘查情况及勘查意见,核实赔偿金额。
(3)派出局现场查勘员,复勘并提出意见。
(4)符合条件的,由处长最终审核收费金额,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5)不符合条件的,由处室负责人填写《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一起退还窗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局业务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签发《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局业务处室。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分管副局长签发的审批决定,制作《长沙市树木砍伐、修剪许可证》。
2、及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向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颁发《长沙市树木砍伐、修剪许可证》。
4、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及时将“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城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