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市、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33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第19条、第20条、第21条、23条、25条
3、《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第428号令)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8条
许可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技术服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许可数量: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66618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决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准予执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交申请单位。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校验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每三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次。申请校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④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规定写出具体材料名称)。
2、校验合格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签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3、校验不合格的,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4、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自行作废。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178
序号2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技术服务的人员
许可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第29条、第30条
2、《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第428号令)
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8条
许可条件:1、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
2、申请人具备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贴2寸免冠近照。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66618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机关组织申请人参加人口计生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并出具考试成绩证明文件。
2、考试合格的,审批机关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操作技能考核并出示考核成绩证明文件。
3、对考试和考核均合格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决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考试、考核和评审均合格者,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3、考试、考核或评审不合格者,不予许可,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交申请人。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校验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866618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每三年校验一次。申请校验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2、校验合格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上签具校验核准意见并盖章。
3、校验不合格的,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4、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178
序号3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
许可对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机构和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9条、第32条
许可条件:1、调查工作准备充分。
2、调查主办机构或个人没有进行过违反有关规定的调查活动。
3、调查结果发布范围及方式合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申报表》;
(2)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名称、机构、目的、范围、对象、方式、方法、时间、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以及调查需要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3)调查表及调查问卷,即统计调查的具体内容;
(4)填表说明,即调查表、调查问卷中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统计处受理人员(联系电话:0731—86661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统计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决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统计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866618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交申请人。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电话:0731-8666193
序号4
许可事项:实施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许可对象:已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且落实了节(绝)育措施,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许可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4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已生育二个及以上子女且落实了节(绝)育措施,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申请人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死亡证明等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4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乡(镇、街)计生办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乡(镇、街)计生办法规员为初审机关责任人,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法规科工作人员为审查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机关责任人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县或市人口计生局(委)。
2、审查责任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委领导决定。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委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其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866619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交申请人所在乡(镇、街)计生办。
2、乡(镇、街)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电话:0731-866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