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许可对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在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执业医师拟在本行政部门批准的机构执业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13条
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文件规定医师注册 25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不予注册的情形。
②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核发制作《医师执业证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医师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本行政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之间变更执业地点的仅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不需提供照片);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执业地点的不需提供);
4、我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格表(变更执业地点不需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执业地点的不需提供);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变更注册地点、执业范围的需提供软盘(本行政机关批准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变更不需要提供软盘);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我局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还应提交我局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3)变更执业范围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及考核合格证明;
④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序号2
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32、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34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六章第34条
许可条件:1、申请机构必须具有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要求。
3、个人为正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具有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护士执业执照、助产士资格,具有相应的职称,并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工作。
许可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市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具备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许可了妇科或妇产科;
(3)在妇科或妇产科工作的医务人员是否都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是否提交了妇产科有关的业务用房图纸;
(5)对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进入现场查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核。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看机构现场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对个人进行考核,看是否考核合格。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对考核合格的个人报处室负责人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项目的决定;对申请个人作出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开展项目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开展服务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并将许可证书交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3、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4、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审查原件后交一张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登记表》;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的需要,并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5、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布局图。
序号3
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许可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五章第32条、第3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六章第34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六章第34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个人为正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具有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护士执业执照、助产资格,具有相应的职称,并在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工作。
许可费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具备长沙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许可了妇科或妇产科。
(3)在妇科或妇产科工作的医务人员是否都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4)是否提交了妇产科有关的业务用房图纸。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进入现场查勘。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现场查勘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看现场是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项目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开展项目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开展服务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交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公开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3、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4、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审查原件后交一张复印件);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表》;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报登记表》;
4、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能满足所开展的项目和任务的需要,并已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5、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布局图。
序号4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2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需交资料: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此项仅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提供。
7、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法等基本情况。
9、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
序号5
许可事项:米粉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26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需交资料: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7、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8、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9、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1、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将有关资料交审核环节。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
序号6
许可事项:桶装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第2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需交资料: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7、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8、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9、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
序号7
许可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3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第44号令)第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1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提交资料: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6、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此项仅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提供。
7、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9、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10、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交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
序号8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许可对象: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
许可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报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0月1日第309号令发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8条、第9条、第11条。
许可条件:1、符合《长沙市区域卫生规划》。
2、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的设置;二级以下专科医院的设置;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结合医、中医专科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令)第十二条
许可数量:按《长沙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设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规模是否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3)申请人(或单位)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查勘,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分管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局领导;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及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或单位)自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超过有效期动工的医疗机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4、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通知申请人(或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复印件;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项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5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序号9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第4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一式两份《卫生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平面布局图;
(4)基本卫生设施情况(公共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等)
(5)本年度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
(6)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7)消防合格证、特种行业(如桑拿、按摩)许可证;
(8)销售、使用的产品情况(名称、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全面审核申办材料。凡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窗口退件并填制《长沙市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发给申办人;
2、对申办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查验,并由参审人员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凡现场查验结果达不到审核标准和要求的,由参审人员制作文书要求申办人限期整改,将资料退回受理环节。
3、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均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报主管领导审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根据审核标准和条件对申办材料和现场查验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审定意见。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卫生许可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卫生许可证》;
2、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不予审批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和《长沙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1—4114764
序号10
许可事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凡本市辖区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及在该机构从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人员
许可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号公告)第四章第29条
许可条件:1、是否申请成为市级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的托幼机构;
2、是否符合《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全面审核申办材料。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进入培训、考试、考核。
2、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现场查勘。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工作人员和妇幼保健院儿保科专家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组织培训、考试、考核。
2、按照《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长沙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发证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半年内可申请复查,凡不合格单位经复查仍不合格者,提出责令停办整改的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制作《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长沙市集体儿童卫生保健人员专业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制作《长沙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注册申请表》
2、《长沙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申报名册》
3、《办园许可证》
4、从事儿童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个人两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注:所有证件需备复印件
序号11
许可事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外籍医师,港、奥、台医师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医师注册费25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制作《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卫生局监察室电话:0731—4114764
附件: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需公证);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公证);
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和责任的承担)。
序号12
许可事项:护士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参加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3、符合《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侧》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44号规定护士首次注册8元/人,再次注册4元/人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161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首次注册材料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证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政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将许可证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发放《护士执业证书》,按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