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6条、第7条
许可条件: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施设备资料;
(3)租赁合同;
(4)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资料;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证明、照片一张;
(6)经营管理规章;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设立表演团体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2)审查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2
许可事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13条、第14条
许可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3
许可事项: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21条
许可条件: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演出情况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予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l一5154659
序号4
许可事项: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31条
许可条件: 1、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
2、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予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5
许可事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核、登记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261号)第12条
许可条件:1、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0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0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3、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0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4、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场标准》中有关规定。
5、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租赁合同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无犯罪证明、照片一张
(5)规章制度
(6)场地平面图
(7)登报公示
(8)填写长沙市文化娱乐场所审批登记表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2)审查安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审查公示、管理、卫生、消防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会同工商局、公安局对场所地点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召开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6
许可事项: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7月1日国务院令第261号)第三章第17条
许可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l—5154659
序号7
许可事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7条、第8条
许可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3〕117号规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50元/本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审查是否有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审查是否有公安部门关于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的批准文件。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8
许可事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39号)第17条、第26条
许可条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视听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l一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内容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或批文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或批文,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9
许可事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许可条件: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单位证明;
(3)不放映淫秽、走私等影片的保证书;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场地租赁合同;
(6)房屋质检部门意见;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二张;
(8)单位章程、规章制度;
(9)场地平面图。
许可费用:不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艺术处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l一5154659
序号10
许可事项: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行)第13条
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2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不得影响和破坏文物自然风貌;
4、对文物保护单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前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工程起讫日期。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相关专家对该工程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安全的评估(含会议纪要)。
4、施工中确保该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方案。
5、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专业部门出具的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1
许可事项: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0条
2、《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28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工程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的要求,编制文物保护措施方案;
4、对文物保护单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前组织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实施保护措施的起讫日期。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平面图、地形图(含文物保护单位)。
4、确保文物安全的措施方案以及相关专家对此的评审意见(专家会议纪要)。
5、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我局批准该工程方案 的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2
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行)第15条
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20条、第3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的要求,由具有保护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文物保护维修方案;
3、工程施工方必须具备文物维修资质;
4、设计方案须经相关方面专家进行系统论证。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不可移动文物级别和修缮规模、起讫日期;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名称。
2、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经相关专家论证(专家会议纪要)、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图纸、技术资料。
3、修缮工程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施工方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和《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3
许可事项:国有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3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国有性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危害文物本体安全。
申请材料:
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拟作用途,拟作其他用途范围及无碍文物安全的证明材料,拟作其他用途起讫日期。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4
许可事项: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2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不得危害文物本体安全。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无碍文物安全的证明材料。
3、转让、抵押的,由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国家出资已获补偿的证明文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踏勘的,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5条、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5
许可事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行)第3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国有性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借用文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保险方式及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借用文物目录(不包括一级文物)。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3、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6
许可事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主席令第76号)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行)第3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借用文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得损害文物。
申请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借出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保险方式及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借用文物目录(不包括一级文物)。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3、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文物局有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166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6条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市文化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5154659
序号17
许可事项: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设置生产用火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危害文物本体安全。
申请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用火设备安装的建筑名称及位置;
2、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总平面图及设备安装位置图,施工做法说明、用火设备产品质量证明及必须设置的必要性说明等;
3、古建筑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
4、当地消防部门意见复印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