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20条、第26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种子生产必须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5、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填写有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种子用地或种子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设施和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许可费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局湘价费〔2003〕5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如果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天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核实。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3、按权限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的,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2
许可事项:木材采伐证核发
许可对象: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2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2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1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有限制,具体数量见公开办事窗口和市林业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书;
2、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和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4、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5、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6、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要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的,要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许可费用: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2)审查申请采伐林木是否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3)审查申请采伐林木是否符合采伐条件;
(4)审查是否有伐后更新措施;
(5)会同林调队对采伐地点进行现场勘测和伐区调查设计。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采伐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采伐林木的范围、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及林分状况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调查结果。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采伐林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采伐林木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采伐林木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制作《长沙
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标准收缴林业“一金一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3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7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0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2、必须与林地所有者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好补偿协议;
3、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4、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5、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6、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用地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国土测绘成果资料及用地调查蓝线图;
8、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单位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如果要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资料需三份或四份。其中材料1、2、5要提交原件,其它材料可用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如果临时占用林地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其他林地5公顷以上的,需要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许可期限为40个工作日或6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临时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地点、范围、地类、林种、树种、面积、蓄积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将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临时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和资源林政法规处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决定,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字;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制作批准文件或《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按标准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4
许可事项: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4条
许可条件:1、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的程序合法;
2、古树名木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格;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及技术等资质证明;
4、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移植古树名木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现场进行核实。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和森保站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并在《移植古树名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移植古树名木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按标准收缴移植古树名木资源补偿费,向申请人颁发《移植古树名木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5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证核发
许可对象:木竹(含木竹制品,下同)运输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5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木竹经营(加工)资格;
2、木竹来源必须合法;
3、按规定缴纳了林业规费。
许可数量: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有数量限制,《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核定的商品木材采伐总量;凭其它依据转办的只需依据合法有效,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检尺码单;
3、检疫证明;
4、林业规费缴纳证明;
5、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有下列之一即可:
(1)本年度采伐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作为转办依据的原《木材运输证》的到达地点必须为市区,并且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木竹直接运到外省,需要转办《出省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为《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货单位应是外省,且在运输有效期内。
②木竹原材运到本地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其产品折算原材比例按《长沙市木、竹制品耗材定额》执行。
③木竹原材运到本地贮存后转运原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④木竹制品运到本地贮存或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3)其他合法证明。
①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要有处罚决定书。
②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有当地基层林业站的证明。
③个人搬迁携带的家俱,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④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⑤其他市林业局认可的依据。
以上材料都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许可费用:按照《森林法》第八条和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发证均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负责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颁发《木材运输证》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窗口或市林业局网站公示,并由申请人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申请。
3、木竹运输申请被许可,但其前期手续未缴纳林业“一金一费”的,按标准收缴林业“一金一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6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许可对象: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6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2、必须与林地所有者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好补偿协议;
3、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4、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5、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6、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许可数量: 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使用林地的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在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为中型建设项目,20公顷以上的为大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国土测绘成果资料及用地调查蓝线图;
8、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果要报国家林业局审核资料需四份。其中材料1、2、5要提交原件,其它材料可用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如果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需要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决定,许可期限为6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征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地点、范围、地类、林种、树种、面积、蓄积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按照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核算应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并通知用地单位将森林植被恢复费汇至省林业厅财政专户上。
4、将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核。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和资源林政法规处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上报的决定,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上报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申请人已将征占用林地申请报省林业厅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送达省林业厅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省林业厅出具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7
许可事项: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许可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第7条。
许可条件:1、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来源合法;
2、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合格;
3、按规定缴纳检疫费。
许可数量: 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
2、调入地森检主管部门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以及其它调运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许可费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湘价费〔2001〕26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检疫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森林保护站专职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检疫并签发检疫意见。
(三)时限:14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森林保护站专职检疫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检疫合格的,按标准收缴检疫费后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进行公示;
2、检疫不合格的,核发《检疫处理通知单》,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告知申办人不办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8
许可事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许可对象: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8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2、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3、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4、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5、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6、有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7、所建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森林经营单位法人证明;
7、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如果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资料需三份。其中材料1、2、5、7要提交原件,其它材料可用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如果是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个工作日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占用林地的地点、范围、地类、林种、树种、面积、蓄积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将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和资源林政法规处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占用林地的决定,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字;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占用林地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制作批准文件或《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9
许可事项: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许可对象: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4条。
2、《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4条。
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4、有与其经营加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6、了解木竹经营加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7、有熟悉木材检验和检尺的技术人员。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我市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及外地木材流通量相当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申请报告;
2、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3、经营(加工)固定场所使用的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填写《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材料1、5要提交原件,材料2、3、4可为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木竹经营(加工)场所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木竹经营(加工)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核实。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从事木竹经营(加工)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10
许可事项: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5年6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9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森林公园内实施原有规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已制定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3、新增建设项目,必须与公园的总体规划相协调,有益于公园综合品位的提高。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一式三份。
2、项目定点的图面材料。
3、项目设计方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测。实地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实地勘测时间为一天。实地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范围和对森林公园景观及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
3、根据省林业厅湘林场〔1995〕15号文件规定,确定该建设项目是否要报省林业厅审批。
4、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决定;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的,作出同意上报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办理《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被同意的,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未被同意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11
许可事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13条
许可条件:1、申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的程序合法;
2、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猎采的动植物不会影响其自然繁殖、天然更新,对生态系统和社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5、有可供采集的资源;
6、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7、具有相应技术。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见公开办事窗口和市林业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格;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人工培植、展览、开发利用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申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可研报告(附图、表)。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猎采的动植物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猎采的动植物现场进行核实。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和森保站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决定,并在《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申请被许可的,按标准收缴野生动植物资源补偿费,向申请人颁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12
许可事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2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25条。
许可条件:1、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程序合法;
2、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合法;
3、合法的驯养繁殖经营资格,其繁殖的子代需销售;
4、有利于保护、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
5、不会对生态系统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见公开办事窗口或市林业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用途的证明文件;
3、具有相应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格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负责人相片4张;
6、工商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野生动植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省林业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按照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核算应收野生动物保护资源或补偿费数额。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核。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和森保站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上报的决定,并在《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上签署上报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申请人已将许可申请报省林业厅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或补偿费汇至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户,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缴款凭证领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和收费收据,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序号13
许可事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许可对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2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第2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第204号令发布)第18条;
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正)第22条。
许可条件:1、《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2、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程序合法;
3、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4、证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特许猎捕证、采集证。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2、特许猎捕证或野生植物采集证;
3、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的批准文函;
4、驯养繁殖、培植单位或个人驯养繁殖的子二代、人工培植及其产品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6、《野生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