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
许可事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第16条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的重要河段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救、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符合有关水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或核准、备案)前提出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申请书。
2、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2)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范围;
(5)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对规划防洪工程建设的影响分析资料、替代补救、补偿措施;
(6)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图、工程项目与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关系图、替代补偿措施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
(7)建设项目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以上材料能提交电子版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计划审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要定时间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建设项目方案调整涉及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调整的,必须重新办理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申请。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2
许可事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第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8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14条
许可对象:1、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的重要河段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建设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初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按防洪规划确定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核准、备案)前提出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书。
2、有关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方式对防洪除涝的影响分析;
(5)影响防洪自保采取的补救、补偿措施及实施方案;
(6)附图:工程所在河段在流域中位置示意图、工程在河段中的具体位置示意图、工程总体布置平面示意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规划影响示意图等。(申请报告所附图纸,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酌情增减);
(7)水工程防洪规划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8)水工程涉及其它地区或行业的,还应提交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文件。
以上材料能提交电子版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计划审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要定时间举行听证会。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防洪规划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布。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水工程方案调整涉及防洪规划方案调整的,必须重新办理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申请。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3
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8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11条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3、不妨碍行洪。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5、不影响防汛抢险。
6、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8、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套,其他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2)施工期度汛方案;
(3)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负责人及承办人。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4、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5、对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由局行政许可窗口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人在获取工程建设方案批准后,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之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长沙市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界限许可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5、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4
许可事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33条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跨县(市)区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严格控制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妨碍防汛抢险。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防洪评价报告40套,其他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防办、河道管理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4、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5
许可事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第14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13条、第14条
许可对象: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许可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7条和湘价费〔2004〕68号文件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时限分别为20、10个工作日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书。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审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2、审查程序: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委托有关技术评审单位初审→现场查勘→召开技术评审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2)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三)时限:以上两项各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复。
(2)对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告知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办
理审批申请手续。
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
(2)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手续。
(三)时限: 以上两项各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在窗口予以公示。
2、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6
许可事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34条
许可对象: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或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按市水功能区划控制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局管辖权限范围。
2、申请人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申请人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向长沙市水利局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2、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长沙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3、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河道管理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召开专家审查会。
2、单独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经专家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的,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一起审查,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5、只对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进行简要分析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
6、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7、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要定时间举行听证会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听证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执行。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入河湖排污口的规模、设置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7
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48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 第11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 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24条
许可对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取水许可或者延续、变更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
2、总装机容量在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
许可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和湘价费〔2004〕68号文件,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按以下标准征收水资源费:①地表水:工业取水0.03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025元/立方米;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001元/千瓦小时;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0.001元/千瓦小时。②地下水:a、城市规划内取水: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5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30元/立方米;b、非城市规划区内取水0.05元/立方米。
许可数量:按项目水资源论证控制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4)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5)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3)经市水利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长沙市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2)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湖南省水利厅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根据水法等规定,长沙市水利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4)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b、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c、原取水许可证;
d、上年度取水总结。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取水许可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4)对第三者利益有重大影响,大型水库取水的,或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要定时间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第四节执行;
(5)取水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其核验合格的,五日内对申请人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水政水资源处备存。
(6)时限:15个工作日
2、申请变更取水许可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1)对取水许可量、取水许可地点以外取水申请或取水许可证变更的,拟定批准与否决定。
(2)对取水许可量、取水许可地点变更的,应按取水许可申请程序办理。
(3)时限:10个工作日
3、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
(1)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申请对象中的第2项或重大取水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8
许可事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许可对象: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按市水功能区划控制数量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个人)应提交下列材料(4套):
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市水保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经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后,提出专家预审意见,技术审查时间不包括在规定期限内。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单独召开专家评审会,须征求相关业务处(局)的意见。
5、根据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技术评审和相关业务处(室)审查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在审批该项目前,可以召开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长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变更规模与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审核。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9
许可事项: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39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25条
许可对象: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进行采砂等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0条和湘价费〔2004〕68号文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以下标准缴纳管理费:采砂砂石040元/吨,取土020元/立方米,淘金040元/立方米。
许可数量:按河道采砂规划控制数量
许可时限:4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江河防洪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危及堤防、河岸安全,不影响行洪。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防洪补偿措施合理可行。
6、弃置物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应当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证件,以及其它相关文件;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采砂等生产作业设备设施和人员、机械及功率、安全设施证明;
(5)生产作业方案;
(6)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弃料和现场清理方案;
(7)防洪影响补偿落实方案;
(8)资信证明;
(9)采砂涉及第三者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供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承办部门在分管局长签发准予许可文件后,制作采砂缴款通知书,交行政许可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接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局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依法缴纳采砂管理费后,领取《长沙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生产作业许可证》。
3、本局可以根据河道管理情况,将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4、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局提出申请。承办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应拟定批准与否的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10
许可事项: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2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29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14条
许可对象:确需填堵、占用或拆毁湘江干流长沙河段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县(市)重要河段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不影响防洪安全。
3、不影响排涝。
4、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5、不妨碍防汛抢险。
6、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要求。
7、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市防办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11
许可事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 第15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4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第11条
许可对象:确需利用湘江干流长沙段及其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2、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套):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方面);
3、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水管处和市防办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公告及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建立许可登记簿,并定期在窗口予以公告。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窗口按照《长沙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送达。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变更
对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后,按照本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办理。
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及《长沙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水利局监察室电话:0731-4377589
序号12
许可事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许可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
许可对象:长沙市境内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1、符合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规定。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3、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4套):
1、符合《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等;
2、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对于需要重新确定等级的水库,需出具工程规模复核审批文件;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审查意见表》、《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3801)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水利局水建处与水管处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申请材料及实地核实,拟定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有关理由、技术指标、决定内容等。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